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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LMC (永保安康)》之銘言: : http://dilbert.com/strips/comic/2012-01-06/ : 1. : 同事:你為什麼選這家供應商? : 呆伯特:我列出了四點。 : 2. : 呆伯特:個別來看,每點都不怎麼有說服力。但整體而言,它是最佳的選擇。 : 3. : 同事:第一點看起來很弱。 : 呆伯特:沒錯,這就是啦。 同事:This first reason is weak. 同事:這個大前提很弱。 呆伯特:And here we go. 呆伯特:那我們就都對了。 我的解讀是這樣的 呆伯特說四個理由個別都不夠力,整體卻最佳 同事認為這個說法很弱 那不就反過來顯示整體不好,但個別都不錯? 既然個別都不錯 表示四個理由每一條都很棒 也表示呆伯特選供應商的決定是對的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2.20
Ianthegood:我覺得原po是對的 同事說的reason就是四個之一 01/09 12:39
fw190a:the first reason有大前提這用法嗎?@@ 可以提供一點例子嗎 01/09 12:54
原文是this 才對 重點不是this first reason 有沒有翻成「大前提」的例子 而是這則故事裡的this first reason 要怎麼理解、怎麼避免歧義 、怎麼兼顧主軸與雙關趣味 不能拘泥於所用的單詞 一般序數的用法會寫成 the first 這裡卻不是,寫成 THIS first 而this在用法上必須和上下脈絡具有緊密的連貫性 因此,第三格中的this 指的是直接上文中出現的事物 要比指的是第一格中出現的事物的可能性高 在理解上也比較連貫 相較於此 第一格的用法是 I listed THE four reasons. 指的應該就是報告中有明寫著四條理由 如果我理解到reason的是指第二格中的東西 那將第二格中的reason和第一格中的四個reason在用字上做不同處理 以避免歧義,這是很正常的作法 只是我選擇的用字是「前提」 以表明這個最後提出的reason其實「根本才是最重要的reason好嗎!」 也就是我對這裡的first的理解 ------ 當然 你也可以說THIS指的是同事正在拿著呆伯特的報告、指著上面的第一點的意思 事實上呆伯特並非提出「四個」理由,而是「五個」 這第五個,到底是要排第一個還是第五個? 翻成「這第一個理由」的話 其實也會造成文義上的混淆 加上前面所說的this要有連貫性的問題 多多少少還是要處理一下 讓讀者可以很自然的連結到「第一格中四個理由中的第一個」 好比說「(就算我接受你第二格中提出的說詞)這上面寫的第一點也太爛了。」 但我認為這樣理解 整篇在趣味性上就會大打折扣 比較沒哏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22.116.182.20 (01/09 17:24)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22.116.182.20 (01/09 17:24)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22.116.182.20 (01/09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