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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libby (小豆媽咪)》之銘言: : 一般的工作試用期也都有支薪,為何翻譯就不需要    單就這點來探討。    試譯並非試用,若要與一般工作招募流程來對比,試譯比較像是篩選 階段,一如許多公、民營事業所舉辦的人員招募筆試。   對於發案者而言,試譯文通常會同時發給數名可能接案的譯者,而最 後也只會使用錄取者的譯文。因此,僅管譯者完成試譯,若未順利接到案 件,因其譯文最終未被採用,對於發案者自無任何價值可言。如果參加試 譯的譯者能向發案者索取報酬,豈非要求發案者對於自己不打算使用的譯 文付費?   有誰聽過參加人員招募筆試的應考者向主辦單位索取參試費的?沒叫 你繳審核費就不錯了。   此外,一般工作試用期與試譯最大的差別,在於在工作試用期,雙方 已成立僱傭關係,而且不論你的工作成果是好是壞,公司都必須受領(至 於公司事後是否能由員工薪資扣除彌補爛結果的成本則是另一回事)。   但在試譯階段,雙方並未成立契約關係,譯者充其量是透過提出試譯 文(及翻譯價格)向發案者表示自己有意願接受該工作的委派,在法律上 頂多構成要約。發案者並沒有接受的義務,自然也沒有因為譯者提出試譯 文就給予報酬的道理。如果這樣做說得通,那大家豈不是可以看到案子, 就用翻譯軟體隨便翻翻,然後寄給發案者等著領錢?要求發案者對試譯付 費是一點道理也沒有的。 不要因為你遇到把你的試譯文拿去交差的翻譯社,就以為所有的試譯 都是這麼一回事。   譯者在此真正應該注意的,是發案者是否以試譯為名行免費取得譯文 以牟利之實。如果沒有,那譯者也只能自承技不如人或時不我與。但如果 發案者確實將譯者的試譯文交給客戶換取報酬(發案者是翻譯社),或發 案者確實採用譯者試譯文(發案者是最終客戶),卻未依照譯者提出的報 價費率支付費用給譯者,則發案者之行為,在刑法上已構成詐欺得利罪(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譯者可依法提出告訴。而在民法上發案者則構 成不當得利,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求發案者給付應給付的費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6.161
JoeyChen:但通常譯者並無法知道試譯文是否有被拿去使用不是嗎? 04/29 12:47
TheRock:就算是這樣,也不表示你可以跟對方要錢吧?站不住腳的。 04/29 14:23
JoeyChen:我不是指要錢啦..我只是單純想說就算試譯文背地裡被翻譯 04/29 20:03
JoeyChen:社拿去交差.譯者一般也是無從得知. 04/29 20:04
JoeyChen:根本沒有機會可以主張對方詐欺得利不是嗎 04/29 20:06
TheRock:我會建議譯者不要想這麼多比較好。如果懷疑有問題就趕快換 04/29 20:37
TheRock:一家。要發現試譯文被拿去用要靠機運。但至少應變方法有了 04/29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