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2002/11/28/leisure/ctnews/3674936.html
李怡志/台北報導、李南燕/台北報導
消保會今日審議民航局提出的「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中
規範了退票、報到、延誤飛行或造成糾紛時的處理原則。
消費者購票後若要退票,手續費以十%為原則,但如果是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
廿五%。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時,則不得收取手續費,應全額退票。
航空公司如果延遲航班達十五分鐘以上,或是變更航線、起降地點,則須提供乘
客必要之通訊、飲食、膳宿、禦寒物品、醫藥及交通工具,以維護乘客之權利。
但乘客在起飛前卅分鐘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有權取消訂位。
若乘客在搭乘途中發生意外因而喪生者,航空公司賠償金額為三百萬元,重傷者
為一百五十萬為限。
之前「罷機」事件頻傳,許多乘客遇到服務不週或其他糾紛,就霸佔飛機。但定
型化契約中將明文規定,若有糾紛可請航空站主管處理,但乘客一定要下機。
消保會公佈旅客登機定型化契約,要求國內航空公司在誤點十五分鐘以上必須提
供餐飲和通訊的服務。國際航空公司表示,十五分鐘太嚴苛,尤其國際線變數多,只
有國內航段較單純,較有可能配合執行。至於死傷賠償金額,旅客能不能接受定型化
契約規定的三百萬和一百五十萬元的額度,還有待觀察。
航空人士指出,消保法是保護在台灣的消費行為,但是牽涉到跨國事務時,恐怕
很難做到家家遵守,只能說會尊重這套定型化契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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