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uitful (討厭低能的注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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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性愛派對報導勝訴 阿啞獲賠三十萬
時間Sat Jul 24 22:46:52 2004
性愛派對報導勝訴 阿啞獲賠30萬
資料來源:2004.7.24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
http://www.sinchew.com.my/content.phtml?sec=5&artid=200407240046
(台北訊)以《剉冰進行曲》走紅的藝人阿雅,控告《壹週刊》刊載的“露天搖頭性愛派
對”,嚴重侵害她的名譽權及隱私權案,台北地方法院週五判決壹傳媒出版公司等被告應
連帶賠償阿雅260萬元(約馬幣30萬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同時必須在5份報章全國版的
影劇版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一日。
被判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的被告除了壹傳媒出版公司,還有公司負責人周安橋、總編輯裴
偉、主編沙麗伶、美術編輯林珮誼及版面設計人員賴志芳等5人。
就同一篇報導,撞球手“漂亮寶貝”陳純甄、小S及范曉萱也分別提告訴。陳純甄的部份
今年初已獲判賠200萬元勝訴,另兩人的案子目前仍由法院審理。
侵害隱私權
不過,本案與陳純甄案的判決認定有若干不同,陳純甄案的法官認為,《壹週刊》的拍攝
沒有侵害隱私權問題,但是本案法官在判決理由認定,《壹週刊》當時自隔鄰未完工的工
地高處,向下拍攝私人場所的聚會畫面,而工地亦屬於私人產業,並非他人可以任意進入
,因此,《壹週刊》的拍攝行為已經構成侵害阿雅的隱私權。
2001年8月9日出刊的《壹週刊》第11期,報導陳純甄與小S、阿雅、范曉萱等人在陽明山開
露天搖頭性愛派對,在文章中稱“4女6男的舉止,活像一齣肉慾橫流的劇碼”、“阿雅和
男友轉移陣地到陰暗處,阿雅把手放在胯下自摸,非常狂野”、“在藥物催情下顯得比平
常更加大膽放鬆”。
阿雅認為報導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到她的隱私權及名譽,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償500萬元
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星洲日報/娛樂‧200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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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竟然勝訴...這個社會還有公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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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eff0811:支持某週刊上訴到底 218.165.91.111 07/25
推 ahbean:勝訴不代表她是清白的,充其量是罪證不足 218.170.36.178 07/25
→ ahbean:無罪開釋... 218.170.36.178 07/25
推 wenning:沒天理 218.186.249.249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