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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shau (howshau)》之銘言: : 我點了很多首歌給他 : 最近居然看到有人點歌給我 : 說我說錯了 : 叫我搞清楚偽造文書再來 : 可是他提供身分證影本給製作單位向媒體出示 : 身分證上出生年是72年--->23歲 : 最近大家都知道他應該已經29歲了 : 這不是很明顯是偽造文書嗎 : 不然難道隨便變造身分證是對的? 這是我自己的認知啦...以下是淺見... 依刑法第212條之規定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身分證係屬本條所規定之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應該沒有爭議 這邊的爭議在於說 偽造或變造行為 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條的構成要件其一便是該犯罪行為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參照84年台上2457號裁判 按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 之一。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 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 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本號裁判重點在於偽造、變造文書行為 實質上必須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或是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 才算是成立偽造、變造文書罪 那...回歸案例 楊君變造身分證的行為 是不是實質上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或是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 這邊是個人心證的範圍了... 個人是覺得 不管楊身分證上是登載幾年生都好 反正偶像崇拜激情到了一定程度 都是很盲目的 就算他是三十幾歲的歐吉桑 也不能改變還是有人崇拜的事實 縱使這次的事件並不足以對社會造成什麼具體的傷害 但是就社會道德層面來說 這真是一次最糟糕的示範 如果公眾人物與媒體是代表社會形象的籌碼 那我們已經禁不起一輸再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24.57
yushila:推用心文~~ 140.116.96.233 06/10 15:24
snowdance:足以生損害戶政主管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140.112.200.173 06/10 17:56
snowdance:管理之正確性140.112.200.173 06/10 17:57
lisoukou:他的行為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的 61.64.80.90 06/10 19:19
lisoukou:信任 信任什麼??相信他自稱24歲啦 61.64.80.90 06/10 19:20
moncky:看水果報是說有人檢舉案件就可成立ㄛ... 59.121.36.184 06/10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