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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la1986 (胖子)
看板
TuTsau
標題
Re: 鍋品超!!廢人
時間
Tue Dec 7 22:54:27 2004
※ 引述《bbisme (BB愛搖滾)》之銘言:
: 開車撞到人逃逸
: 藝人真是一個比一個廢
牠的聲明喔︰“…不是故意要逃走的…” 所以呢?我可沒有聽過過失逃逸這名詞啊! 以後刑法可以再加一條: 第三百六十四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七條,凡犯前列條之罪,而
過失
逃逸者, 以第二百九十三條論。 來吧,國會快點三讀通過,哪一個立委投贊成票,我有投票權時一定投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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