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tski:是刑法185-4 219.81.135.88 12/08
※ 引述《bala1986 (胖子)》之銘言:
: ※ 引述《bbisme (BB愛搖滾)》之銘言:
: : 開車撞到人逃逸
: : 藝人真是一個比一個廢
: 牠的聲明喔︰“…不是故意要逃走的…”
昨天水果報:
郭向警方表示,當天他感覺到車子被撞擊,以為是旁邊正牽機車的婦人
倒車撞到他,擔心以他公眾人物的身分下車查看,會引起街上行人的注
意,甚至招來媒體拍攝,於是選擇駕車離去。他說,過去也曾發生車子
照後鏡被機車騎士撞壞,都是自認倒楣自己花錢修。
今天民生報:
事情是發生在今年 5月22日,郭品超駕車經過士林夜市文林路,他說:
「當時車子很多、人潮擁擠,車子剛好擦撞她所騎乘的機車排氣管,發
現她腳扭了一下,當時心想每次人多的時候後照鏡被撞都自認倒楣,加
上當時後面有公車、計程車怕堵車,所以沒有下來看。」不過,他強調
他不是故意逃逸,「往前開了幾十公尺後,又繞回來,她已經不在了。」
***************************
昨天的報導 還說郭不下車的理由是因為趕通告
(賺錢重要,別人的命算什麼?)
又說擔心自己是公眾人物怕引起注意.....
(妳有很紅嗎?人家歐巴桑就一定認識妳喔!?)
現在又找個藉口說 她肇事之後有繞回去看
明明每家報紙都有報 被害者腳也扭了 車也倒了 排氣管也掉了ꄊ哪有可能那麼快就離開肇事現場嗎?
還是妳郭大爺所謂「又繞回來」是指繞了台北市一圈?
一下說是趕通告 現在又變成堵車 前後反覆
擺明了是律師教的說詞 想規避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 所以呢?我可沒有聽過過失逃逸這名詞啊!
: 以後刑法可以再加一條:
: 第三百六十四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七條,凡犯前列條之罪,而過失逃逸者,
: 以第二百九十三條論。
: 來吧,國會快點三讀通過,哪一個立委投贊成票,我有投票權時一定投他。
故意過失不是照她那樣解釋吧!
何況 很多歹徒犯案後 也都會狡賴說他們不是故意的.....-.-
明明她自己都說當下就知道撞倒人了 居然還把車開走
那不是故意是什麼?即使撞傷人是過失 但逃逸的部份還是故意啊!
刑法185條之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也沒用,以為經紀公司錢多就可以擺平一切喔?
除非警察吃案 或是檢察官緩起訴 不然就等著被起訴上法院吧!
身為公眾人物還作這種不良示範 更應該重罰以儆效尤 而不是和稀泥當沒事
更噁的是.....
今天中時:
郭品超說,兩天前,他與被撞婦人碰面,他有誠意解決,對方也可以體諒
他的失誤,郭品超給對方一個紅包壓壓驚,並向曾姓婦人表達歉意,他知
道曾姓婦人的女兒是他的影迷,特別送了2張簽名照。
肇事就肇事,妳送簽名照給人家女兒是怎樣?
事後沒見妳有多少懺悔的誠意
反而還有臉宣傳被害者的女兒是妳的影迷?
人家拿妳照片回去 是要辟邪還是用來當標靶射飛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