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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LOVEROC (我們都愛中華民國)》之銘言: : ※ 引述《YATEN (=LACENI~)》之銘言: : : 在此引述精華區--> 3--> 3--> 11 兩位板主之前的認定討論文 : : " 如果只是破例或僅只一兩次的跨行演出.. : : 基本上是不能認定其為藝人的...(略)"(詳情請見該文,不再贅述) : : 內文也提到, : : 板主群在決定事情之前都會經過討論, 透過多人意見以取得更公正的平衡點 : : 所以這條並不是完全主觀或死硬的板規, : : 而我也認為, 這是目前最符合板風與演藝圈現狀的規定 : : 當然, 如果對板規有任何意見, : : 也請提出並敘述一下哪裡有不妥的地方 : : 板規是可以討論的, 雖然討論過後可能會多幾根白髮, : : 然而多付出些心思能讓本板的規定更完備 :) : 經版友及版主的解釋後,我已經認同我講到比爾屬於違規行為了。 : 這點我毫無爭辯的意思,但是haxioujin版友跟版規講的不同吧? : haxioujin版友說只能吐藝人,而且要吐也只能演藝之內, : 後段指的是說要吐也是吐歌唱得難聽,戲演的差這種演藝範圍。 : 但是版規講明了藝人的行為不檢、素行不良等個人行為一樣可吐。 : 所以我才會說haxioujin版友對版規的理解有誤。 這是我的原文: 他的本業不是藝人 而且要吐槽也是吐演藝之內 --------------- 這意思是指 就算你要吐本行非藝人的名人 也只能吐他因為從事演藝上的活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23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