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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試用,無異議7/1正式上路 原則尚無太大變動,有些地方稍微修改故請常客們注意,新手更應注意。 前言 黃字:因為複雜故請特別注意的地方。 紫字:可開放護航的項目,但不鼓勵發文內容盡是讚揚。 ============================================================================== 第一條 開板目的: 鑒於演藝圈腐敗之風盛行不衰,破壞藝術之美。 因此吐槽板(以下簡稱本板)負責對行為不檢之演藝人員進行批評, 舉凡外表不順、歌藝不佳、演技可怕、專技不精、素質不良等 足以影響大眾身心之藝人或其團體。 希望在譴責藝人當中以圖匡正社會風氣之功效。 ============================================================================== 第二條 吐槽對象:  人(以下簡稱演藝人員)-   歌手(含個人、團體、樂團)、演員、主持人、通告藝人、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或曾有緋聞並上報的模特兒、   已上電視作秀過的儲備藝人(和演藝公司有簽約或者和製作公司有約定)、   製作人、導演、編劇、唱片、經紀及製作公司、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的爭議人士。  事- 演藝人員之醜聞、緋聞、炒新聞等等其他足可受批評的不檢行為。 吐槽政治請以該藝人的言行範疇為主。  物-   專輯(含EP)、MV、戲劇、電影、綜藝節目、   藝人寫真集、藝人發行任何商業性作品。 *媒體和電視台只能針對上述人事物;廣告只能吐槽藝人,  原因在本身並不完全屬於演藝圈的商業活動。 一律不分國界。 ============================================================================== 第三條 豁免對象: 1。往生者。 2。明顯(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礙人士。 3。目前確實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變故之演藝人員(炒新聞則不算在內) ,即日起至康復期間不建議板友吐槽。 4。目前從事藝術工作之演藝人員;非流行類專輯和戲劇表演。 5。受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表彰、親善代表,對國際社會有重大貢獻之演藝人員。 (範例:Audrey Hepburn奧黛莉赫本) 6。目前從事A片、成人色情片的專門演員。 7。退出演藝圈者,超過10年沒任何演藝活動的演藝人員(復出即被拔除)。  8。吉祥物(詳見本板精華區之藝人中心)。 ============================================================================== 第四條 處分條件: 1。用主觀性形容詞公然護航及表態第二條明列項目(反串文,不罰)。 2。比較性護航,使用主觀性形容詞互相比較(發表內容意指同一等級,不罰), 然以下兩小點範例將有不同判決: a)我以前喜歡誰,但現在討厭誰     ->對同一人過去和現在的好感下滑乃允許範圍,不罰。 b)雖然XX1好看,但是XX2難看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護航前者,照罰。  3。內容過於鹹溼的西斯色情吐槽文。 4。未屬於第二條明列項目範圍的政治文。 5。吐槽第三條明列項目、非第二條明列項目、政治人物、其他公眾人物與否、 攻擊板友(若該板友先犯規鬧事,不罰回應者)。 6。吐槽內容有提及非粗話的祖宗或後代、詛咒致死、過於用犯罪傷害字眼。 7。對演藝人員自行捏造客觀條件之吐槽。 8。廣告宣傳文、跟吐槽無關之文章(緊急事件,不罰)。 9。非犀利之一行文(想灌水就幽默有一針見血到)。 10。注音文和火星文。 ============================================================================== 第四條(續) 11。轉錄他人文章原則上不罰,但有人檢舉無取得原PO同意會受理。 12。討論PTT站內別板事務。 13。攻擊PTT站內任何看板和其板友。 14。發文內容號召板友前往目的地進行杯葛行為、糾眾鬧板鬧網站 (純粹張貼連結和表示客觀或自身意見,不罰)。 15。用歧視特定族群字眼(性別、血統)吐槽演藝人員, 將GAY、LESBIAN和TOMBOY等同志類型,族群名稱、學校污名化, 而使用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 唯對於性生活不單純被曝光的女性演藝人員。 16。歧視國家地區用詞不在第二條明列項目範圍。 17。發文內容主要攻擊粉絲。 18。對無明顯犯規的文章噓文。 19。吵架內容跟吐槽第二條明列項目無關,純私人恩怨。 20。挑戰踢館,討噓的文章,支持該立場者亦視同。 21。在本板和他板(含ptt站外網站)間遊走,在他板的發言行為導致他板人士 因此攻擊本板,將帳算到本板頭上,經檢舉後板務認定之惡行。 此詳細內容請按Tab鍵查詢:[公告] 有關雙面文的認定  的內文 ============================================================================== 第五條 板主不處罰但刪文、自動修標題之條件: 1。第四條明列項目之文章(刪文)。 2。標題有髒話字眼(修標題)。 3。內文超過三個(不含)以上的髒話和國罵字眼(刪文)。  4。吐槽用真名(修標題,若內文亦有則刪文)。  5。唬爛過頭文(刪文)。 6。討論盜版(刪文)。 7。文章內容多錯字亂碼影響閱讀(刪文)。 8。號召他人收聽看演藝活動(刪文,但單純連結、客觀敘述和主觀意見不在此例)。  9。暱稱及簽名檔有偷渡護航、板友間私人恩怨(刪文)。 ============================================================================== 第六條 處分方式: 本板使用四級處分制度:勸告、警告、水桶一個月、永久水桶。  處分制度中同一級處分集滿兩次會提升為下一級處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單一項目違規是以勸告與刪除原文為主;  多重違規或違規事項情節重大才會使用警告; 請注意犯規次數累積至水桶的處罰,將不做事先預告且視為未了解板規。  明確鬧板者會直接用劣文退回,甚至上傳站方請求給予處分。 不服板務口頭警示或判決,至別板攻擊本板且內文用詞惡劣,將直接水桶處置。  被處分後若還在板上發文鬧事,則可能直接設劣文處置。  若有誤判,也歡迎來信與板主群說明解釋,堅持不服請至組務申訴, 請勿本板內公開爭執。(板主將不予理會)  所有因違規而被刪除之原文,將被視為證據文備份在精華區。  *板主在本板犯規與板友同罪也照樣累積,但回應板務糾紛不在內。 ============================================================================== 第七條 板友之權利:  1。只要無劣文(本板發言條件)和遵守板規,歡迎無論有無偶像支持的板友發言,    對其偶像批判也可。  2。本看板認ID帳號不認是否同一使用者或IP位址,   因此若被水桶,可以使用分身,其他帳號在本板發言,   但再刻意鬧事不在此例,甚至考慮上報組務和帳號管理處。 3。板友之ID名稱不在本板管轄範圍,就算含有其粉絲之意, 均請勿針對進行任何吐槽,否則以第四條第5項處分。 4。板友之暱稱和簽名檔之發表原本亦不在本看板範圍, 客觀敘述未有對於好感的主觀性形容詞,    (譬如純粹敘述偶像演藝板、擔任該板主)不罰,    但是在推文內被板友吐槽該演藝人員,恕不受理檢舉。 建議:請參考問板板主sgracee的簽名檔。   至於含有主觀性形容詞,以第五條第9項處理。 5。本板不鼓勵板友間私人恩怨帶入其吐槽文章內的暱稱和簽名檔,    若有當事人申訴,以第五條第9項處理。 ============================================================================== 第七條(續)  6。一般無明顯犯規的文章是不允許噓文,若無心按到請補推(或者板主會幫忙)    ,但是有犯規的文章是允許開放噓文。 讓板主M文的犯規文亦可以開放攻擊當事人, 但是不鼓勵問候他人親屬,否則以第四條6項處分 7。演藝人員在板上發言,本板只保護其以上本條內五點,仍不對第二條特別開放。 8。本板不鼓勵吐槽藝人是帶有無中生有的流言蜚語,因此允以開放客觀澄清文,    若自行捏造被舉發,將以第四條第7項處分。    (張貼新聞報導和轉錄他人文章,比照第五條辦法處理)  9。板友在本板外一切行為請自己打理,恕本板不負責任, 也請板友在外勿無形中代表本板人物,更不允許有板規4-21的情形發生。 第八條 置底文和M文的條件: 1。活動、重大事件宣佈。  2。幫忙尋人的臨時緊急事件。 3。好文。  4。開放噓的鬧事文。 ============================================================================== 第九條 檢舉區: 檢舉區以檢舉違規和討論板上判決為主,  請勿在底下聊天和違反第四條明列項目。            看完了,很謝謝您的仔細閱讀及合作! 板務不喜歡動刀,自己不犯規板務也不會當壞人。 dumplingchen、haxioujin、YATEN 2007/6/6 ============================================================================== 針對本板是否涉及中華民國(台灣)刑法誹謗罪, 請熟讀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 、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 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 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 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 (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 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 範圍。 ============================================================================== (續)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23  條(36.12.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311 條(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與本板有關面臨法律的其他問題,本板在精華區新增法律服務區 歡迎查閱,也請法律專業板友不吝賜教。 ============================================================================== 2007/11/11 新增4-21和5-9 2008/02/06 補板規4-21部分和小幅修改第六條 ※ 編輯: haxioujin 來自: 59.116.4.184 (02/06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