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黃字:因為複雜故請特別注意的地方。
紫字:可開放護航的項目,但不鼓勵發文內容盡是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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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開板目的:
鑒於演藝圈腐敗之風盛行不衰,破壞藝術之美。
因此吐槽板(以下簡稱本板)負責對行為不檢之演藝人員進行批評,
舉凡外表不順、歌藝不佳、演技可怕、專技不精、素質不良等
足以影響大眾身心之藝人或其團體。
希望在譴責藝人當中以圖匡正社會風氣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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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吐槽對象:
人(以下簡稱演藝人員)-
歌手(含個人、團體、樂團)、演員、主持人、通告藝人、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或曾有緋聞並上報的模特兒、
已上電視作秀過的儲備藝人(和演藝公司有簽約或者和製作公司有約定)、
製作人、導演、編劇、唱片、經紀及製作公司、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的爭議人士。
事-
演藝人員之醜聞、緋聞、炒新聞等等其他足可受批評的不檢行為。
吐槽政治請以該藝人的言行範疇為主。
物-
專輯(含EP)、MV、戲劇、電影、綜藝節目、
藝人寫真集、藝人發行任何商業性作品。
*媒體和電視台只能針對上述人事物;廣告只能吐槽藝人,
原因在本身並不完全屬於演藝圈的商業活動。
一律不分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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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豁免對象:
1。往生者。
2。明顯(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礙人士。
3。目前確實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變故之演藝人員(炒新聞則不算在內)
,即日起至康復期間不建議板友吐槽。
4。目前從事藝術工作之演藝人員;非流行類專輯和戲劇表演。
5。受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表彰、親善代表,對國際社會有重大貢獻之演藝人員。
(範例:Audrey Hepburn奧黛莉赫本)
6。目前從事A片、成人色情片的專門演員。
7。退出演藝圈者,超過10年沒任何演藝活動的演藝人員(復出即被拔除)。
8。吉祥物(詳見本板精華區之藝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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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處分條件:
1。用主觀性形容詞公然護航及表態第二條明列項目(反串文,不罰)。
2。比較性護航,使用主觀性形容詞互相比較(發表內容意指同一等級,不罰),
然以下兩小點範例將有不同判決:
a)我以前喜歡誰,但現在討厭誰
->對同一人過去和現在的好感下滑乃允許範圍,不罰。
b)雖然XX1好看,但是XX2難看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護航前者,照罰。
3。內容過於鹹溼的西斯色情吐槽文。
4。未屬於第二條明列項目範圍的政治文。
5。吐槽第三條明列項目、非第二條明列項目、政治人物、其他公眾人物與否、
攻擊板友(若該板友先犯規鬧事,不罰回應者)。
6。吐槽內容有提及非粗話的祖宗或後代、詛咒致死、過於用犯罪傷害字眼。
7。對演藝人員自行捏造客觀條件之吐槽。
8。廣告宣傳文、跟吐槽無關之文章(緊急事件,不罰)。
9。非犀利之一行文(想灌水就幽默有一針見血到)。
10。注音文和火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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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續)
11。轉錄他人文章原則上不罰,但有人檢舉無取得原PO同意會受理。
12。討論PTT站內別板事務。
13。攻擊PTT站內任何看板和其板友。
14。發文內容號召板友前往目的地進行杯葛行為、糾眾鬧板鬧網站
(純粹張貼連結和表示客觀或自身意見,不罰)。
15。用歧視特定族群字眼(性別、血統)吐槽演藝人員,
將GAY、LESBIAN和TOMBOY等同志類型,族群名稱、學校污名化,
而使用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
唯對於性生活不單純被曝光的女性演藝人員。
16。歧視國家地區用詞不在第二條明列項目範圍。
17。發文內容主要攻擊粉絲。
18。對無明顯犯規的文章噓文。
19。吵架內容跟吐槽第二條明列項目無關,純私人恩怨。
20。挑戰踢館,討噓的文章,支持該立場者亦視同。
21。在本板和他板(含ptt站外網站)間遊走,在他板的發言行為導致他板人士
因此攻擊本板,將帳算到本板頭上,經檢舉後板務認定之惡行。
此詳細內容請按Tab鍵查詢:[公告] 有關雙面文的認定 的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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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板主不處罰但刪文、自動修標題之條件:
1。第四條明列項目之文章(刪文)。
2。標題有髒話字眼(修標題)。
3。內文超過三個(不含)以上的髒話和國罵字眼(刪文)。
4。吐槽用真名(修標題,若內文亦有則刪文)。
5。唬爛過頭文(刪文)。
6。討論盜版(刪文)。
7。文章內容多錯字亂碼影響閱讀(刪文)。
8。號召他人收聽看演藝活動(刪文,但單純連結、客觀敘述和主觀意見不在此例)。
9。暱稱及簽名檔有偷渡護航、板友間私人恩怨(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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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處分方式:
本板使用四級處分制度:勸告、警告、水桶一個月、永久水桶。
處分制度中同一級處分集滿兩次會提升為下一級處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單一項目違規是以勸告與刪除原文為主;
多重違規或違規事項情節重大才會使用警告;
請注意犯規次數累積至水桶的處罰,將不做事先預告且視為未了解板規。
明確鬧板者會直接用劣文退回,甚至上傳站方請求給予處分。
不服板務口頭警示或判決,至別板攻擊本板且內文用詞惡劣,將直接水桶處置。
被處分後若還在板上發文鬧事,則可能直接設劣文處置。
若有誤判,也歡迎來信與板主群說明解釋,堅持不服請至組務申訴,
請勿本板內公開爭執。(板主將不予理會)
所有因違規而被刪除之原文,將被視為證據文備份在精華區。
*板主在本板犯規與板友同罪也照樣累積,但回應板務糾紛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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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板友之權利:
1。只要無劣文(本板發言條件)和遵守板規,歡迎無論有無偶像支持的板友發言,
對其偶像批判也可。
2。本看板認ID帳號不認是否同一使用者或IP位址,
因此若被水桶,可以使用分身,其他帳號在本板發言,
但再刻意鬧事不在此例,甚至考慮上報組務和帳號管理處。
3。板友之ID名稱不在本板管轄範圍,就算含有其粉絲之意,
均請勿針對進行任何吐槽,否則以第四條第5項處分。
4。板友之暱稱和簽名檔之發表原本亦不在本看板範圍,
客觀敘述未有對於好感的主觀性形容詞,
(譬如純粹敘述偶像演藝板、擔任該板主)不罰,
但是在推文內被板友吐槽該演藝人員,恕不受理檢舉。
建議:請參考問板板主sgracee的簽名檔。
至於含有主觀性形容詞,以第五條第9項處理。
5。本板不鼓勵板友間私人恩怨帶入其吐槽文章內的暱稱和簽名檔,
若有當事人申訴,以第五條第9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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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續)
6。一般無明顯犯規的文章是不允許噓文,若無心按到請補推(或者板主會幫忙)
,但是有犯規的文章是允許開放噓文。
讓板主M文的犯規文亦可以開放攻擊當事人,
但是不鼓勵問候他人親屬,否則以第四條6項處分。
7。演藝人員在板上發言,本板只保護其以上本條內五點,仍不對第二條特別開放。
8。本板不鼓勵吐槽藝人是帶有無中生有的流言蜚語,因此允以開放客觀澄清文,
若自行捏造被舉發,將以第四條第7項處分。
(張貼新聞報導和轉錄他人文章,比照第五條辦法處理)
9。板友在本板外一切行為請自己打理,恕本板不負責任,
也請板友在外勿無形中代表本板人物,更不允許有板規4-21的情形發生。
第八條
置底文和M文的條件:
1。活動、重大事件宣佈。
2。幫忙尋人的臨時緊急事件。
3。好文。
4。開放噓的鬧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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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檢舉區:
檢舉區以檢舉違規和討論板上判決為主,
請勿在底下聊天和違反第四條明列項目。
看完了,很謝謝您的仔細閱讀及合作!
板務不喜歡動刀,自己不犯規板務也不會當壞人。
dumplingchen、haxioujin、YATEN
20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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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板是否涉及中華民國(台灣)刑法誹謗罪,
請熟讀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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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
、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
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
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
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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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
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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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23 條(36.12.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311 條(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與本板有關面臨法律的其他問題,本板在精華區新增法律服務區
歡迎查閱,也請法律專業板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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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1 新增4-21和5-9
2008/02/06 補板規4-21部分和小幅修改第六條
※ 編輯: haxioujin 來自: 59.116.4.184 (02/06 14:43)
6/6試用,無異議7/1正式上路
原則尚無太大變動,有些地方稍微修改故請常客們注意,新手更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