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jo3x06:說真的 妳就是邊看邊罵的人(還對這種節目有期待?)10/20 07:50
推 gjo3x06:火力強大給個推,但我不懂這種很想嗆卻又常收看的心態是什麼10/19 19:58
推 gjo3x06:您的辯白太過薄弱 承認吧 忠實粉絲10/24 14:01
23。請版友不要使用智障、弱智、喜憨等字眼吐嘈藝人,畢竟這算是一種疾病,
難免有詛咒之嫌。
24。筆戰禁止,舉凡文章內文版友互相攻擊以及吵架,一律適用此條懲處。
25。本版雖無每日發文數限制,但是相隔時間點太近的連續發/回文,
將視為洗版,還是會懲處,慎之。(間隔時間點以1小時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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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板主不處罰但刪文、自動修標題之條件:
1。第四條明列項目之文章(刪文)。
2。標題有髒話字眼(修標題)。
3。內文超過三個(不含)以上的髒話和國罵字眼(刪文)。
4。吐槽用真名(修標題,若內文亦有則刪文)。
5。唬爛過頭文(刪文)。
6。討論盜版(刪文)。
7。文章內容多錯字亂碼影響閱讀(刪文)。
8。號召他人收聽看演藝活動(刪文,但單純連結、客觀敘述和主觀意見不在此例)。
9。暱稱及簽名檔有偷渡護航、板友間私人恩怨(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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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處分方式:
本板使用四級處分制度:勸告、警告、水桶一個月、永久水桶。
處分制度中同一級處分集滿兩次會提升為下一級處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單一項目違規是以勸告與刪除原文為主;
多重違規或違規事項情節重大才會使用警告;
請注意犯規次數累積至水桶的處罰,將不做事先預告且視為未了解板規。
明確鬧板者會直接用劣文退回,甚至上傳站方請求給予處分。
不服板務口頭警示或判決,至別板攻擊本板且內文用詞惡劣,將直接水桶處置。
被處分後若還在板上發文鬧事,則可能直接設劣文處置。
若有誤判,也歡迎來信與板主群說明解釋,堅持不服請至組務申訴,
請勿本板內公開爭執。(板主將不予理會)
所有因違規而被刪除之原文,將被視為證據文備份在精華區。
不論是文章或是推文,凡是內含張爸文連結直接永久水桶,敬請配合。
*板主在本板犯規與板友同罪也照樣累積,但回應板務糾紛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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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板友之權利:
1。只要無劣文(本板發言條件)和遵守板規,歡迎無論有無偶像支持的板友發言,
對其偶像批判也可。
2。本看板認ID帳號不認是否同一使用者或IP位址,
因此若被水桶,可以使用分身,其他帳號在本板發言,
但再刻意鬧事不在此例,甚至考慮上報組務和帳號管理處。
3。板友之ID名稱不在本板管轄範圍,就算含有其粉絲之意,
均請勿針對進行任何吐槽,否則以第四條第5項處分。
4。板友之暱稱和簽名檔之發表原本亦不在本看板範圍,
客觀敘述未有對於好感的主觀性形容詞,
(譬如純粹敘述偶像演藝板、擔任該板主)不罰,
但是在推文內被板友吐槽該演藝人員,恕不受理檢舉。
建議:請參考問板板主sgracee的簽名檔。
至於含有主觀性形容詞,以第五條第9項處理。
5。本板不鼓勵板友間私人恩怨帶入其吐槽文章內的暱稱和簽名檔,
若有當事人申訴,以第五條第9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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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續)
6。一般無明顯犯規的文章是不允許噓文,若無心按到請補推(或者板主會幫忙)
,但是有犯規的文章是允許開放噓文。
讓板主M文的犯規文亦可以開放攻擊當事人,
但是不鼓勵問候他人親屬,否則以第四條6項處分。
7。演藝人員在板上發言,本板只保護其以上本條內五點,仍不對第二條特別開放。
8。本板不鼓勵吐槽藝人是帶有無中生有的流言蜚語,因此允以開放客觀澄清文,
若自行捏造被舉發,將以第四條第7項處分。
(張貼新聞報導和轉錄他人文章,比照第五條辦法處理)
9。板友在本板外一切行為請自己打理,恕本板不負責任,
也請板友在外勿無形中代表本板人物,更不允許有板規4-21的情形發生。
第八條
置底文和M文的條件:
1。活動、重大事件宣佈。
2。幫忙尋人的臨時緊急事件。
3。好文。
4。開放噓的鬧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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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檢舉區:
檢舉區以檢舉違規和討論板上判決為主,
請勿在底下聊天和違反第四條明列項目。
看完了,很謝謝您的仔細閱讀及合作!
板主不喜歡動刀,自己不犯規,板主也不想當壞人。
吐嘈版版主
gjo3x06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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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板是否涉及中華民國(台灣)刑法誹謗罪,
請熟讀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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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
、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
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
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
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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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
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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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23 條(36.12.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311 條(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與本板有關面臨法律的其他問題,本板在精華區新增法律服務區
歡迎查閱,也請法律專業板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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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2 新增第六條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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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gjo3x06】 [吐嘈]才小二生,妳忍心荼毒他們? 看板《TuT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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