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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這些男人總愛找女孩子結婚, 卻不是為了打理家務、生育小孩, 往往離婚不久又再度娶妻。 ===============解答在下一頁喔!!小心不要雷到!!================================== 解答: 十八世紀(斯圖亞特王朝), 教會禁止離婚,平民又無法負擔「司法分居」的訴訟費用, 並且司法分居後不能再婚,後續麻煩極多,因此民間盛行利用買賣妻子做離婚手段。 買賣妻子的人繁多,農人、礦工、紳士、船員......各行各業皆有。 首先,他們會先公告何時賣出妻子, 並把韁繩套在妻子的脖子或腰上,牽到市集販賣。 價錢約在2~5先令之間,有時則是一支錶、幾件衣服, 最好的可以換到幾頭牲畜,最少的近乎分文不取。 成交後,賣方會給買主1先令,作為購妻費用,討個吉利,類似牲畜市場的「開運錢」。 然而在當時,一個男人如果家庭中有「妻子」,可以代表他的財產地位。 因此賣掉妻子後,不少男人會再娶。 於是反覆娶妻→賣妻→娶妻...... 出處、作者: n 備註: 此種交易大部分會經過妻子同意, 其中,也有妻子主動提出、或是轉賣給妻子情夫的案例。 ===================注意解答的標題要跟題庫一樣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35.24
ivria:殺毀...貓的湯我都湯底的不明不白的= = 02/26 02:29
roxi:好特殊的婚姻文化.. 02/26 02:33
※ 編輯: Cat8 來自: 122.118.235.24 (02/26 02:48)
stophurt:本篇無自創 無法收錄 02/27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