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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Sa到場聲援遞信行動(文匯報) http://www.wwpnews.net/image/2006/08/30/hk0830c1.jpg
演藝人協會成員身穿印有「痛心疾首」字句的恤衣,參加抗議行動 藝人協會派出17名代表昨日與一些政黨成員到政府總部遞交抗議信,主角鍾欣桐(阿嬌) 未見出現,原來她由經理人Mani陪同去了《星光熠熠耀保良》記者會,對於新一期的《壹 本便利》再沒有刊登她的偷拍照片,有否感到鬆一口氣?阿嬌謂:「都有,但底片始終在 他們手上,他們可以不連續刊登,總之不想再見到那些照片!」有說該雜誌仍未就事件道 歉?阿嬌續稱:「我已經交予律師及警方處理這事件。」  阿嬌指現時的社會風氣不好,所以未來會多做公益事務,讓小朋友有一種正確的價值觀 。 演協促修例懲不良傳媒 約20名演藝人協會成員昨日到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要求政府在不影響新聞自由的情況 下,修例提高對無良傳媒的懲罰。榮譽會長成龍表示會有進一步行動,但暫時仍是秘密。  演藝人協會約20名成員,身穿上面寫有「痛心疾首」及「姑息養奸」的黑衣,由榮譽會 長成龍帶頭到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受害人鍾欣桐並沒到場,但其拍檔蔡卓妍則有到場, 吸引近百傳媒採訪,期間不時發生碰撞,場面混亂。代表梁家輝發表聲明,強烈譴責《壹 本便利》刊登偷拍藝人鍾欣桐更衣照片後,仍加印促銷,是與公眾為敵,促請政府在不影 響新聞自由的前提下,修例加強對無良傳媒的懲罰。 偷拍背離新聞道德 多個新聞團體負責人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批評《壹本便利》偷拍並刊登女藝人鍾欣桐 更衣照是濫用新聞自由。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主席張國良強調,侵犯私穩與保障新聞自由 完全是兩個概念,偷拍行為已背離了新聞道德及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他並贊成政府盡快 修例立法,禁止偷拍行為。 立會議員:不容借「新聞自由」偷拍 刊登偷拍藝人更衣照引起公憤,更令各界感受到立法防止偷拍、保障個人私隱的迫切性 。立法會內多個政黨均表示,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應該容忍打著「新聞自由」的旗號任意妄 為,今次事件社會各界齊聲聲討,卻難以依法對肇事者做出嚴懲,反映香港保障個人私隱 和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嚴重不足,因此盡快立法加以規管勢在必行,希望當局在早前法改 會建議的基礎上加快立法步伐。 大馬禁第761期《壹本便利》 馬來西亞國內安全部長拿督胡亞橋指出,大馬政府已指示大馬國內發行商禁止引進刊有 香港藝人鍾欣桐在大馬遭偷拍換衣照的第761期《壹本便利》雜誌,也不排除日後禁售該 雜誌的可能性。 擬憲報頒布禁止進口  胡亞橋今午在大馬國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指經過查證,該部證實《壹本便利》這本雜誌 的確有在大馬發售,主要是一些過期雜誌,並非最新一期的雜誌。胡亞橋指為了避免刊登 阿嬌更衣照的該期周刊在大馬發售,對受害者構成進一步傷害及荼毒國人思想,已書面通 知本地發行商不要進口第761期的《壹本便利》。  他說,政府正考慮是否要在憲報上頒布禁止該期《壹本便利》進口,一旦政府決定頒布 憲報,該期雜誌以後就不能在該國發售。 不排除將惡徒引渡  另方面,當地傳媒今日向法律人士了解,即使是國外媒體犯下偷拍罪刑,只要是在馬國 發生,將不排除將惡徒引渡審判。  有律師表示,根據大馬刑事法典506條文,偷拍可能會受到的刑罰是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 ,又或兩者兼施。另外,他也不排除對方可能在本地與國外接受雙重刑罰。任何會造成對 方形象與名譽受損的圖文,一律可構成刑事罪,偷拍更不在話下。 偷拍無法管 僅控遊蕩罪 偷拍行為在現時來說近乎「無王管」,礙於現行法例並沒規管偷拍,當局一般只會根據 「遊蕩」及「令公眾道德淪亡」等條例作出檢控,但阻嚇作用不大,且不少更存在執法上 的難度。 現行法例 阻嚇甚微  律師黃國桐指出,偷拍事件可能涉及「入侵私人地方」、「遊蕩」及「意圖非禮」這些 刑事罪,但警方最常引用的「遊蕩罪」最高刑罰只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入侵私 人地方」沒有最高刑罰,但今次事發現場是表演場地後台,並非難以進入的地方,判刑不 會重:「雖然後台都是一個閒雜人不可進入的地方,但終究不是那種要爬牆或利用地道等 難以潛入的地方,程度上是有所不同。」  至於「意圖非禮」則等同非禮,刑罰可高達監禁10年,但執法當中存有很大難度:「如 果偷拍者是一名市民,這樣的舉動已可被懷疑有非禮之意圖,但拍攝的若是記者,這假設 便難以成立。」黃國桐指出,若事件可能涉及「誹謗」、「非法地取得照片」或「令公眾 道德淪亡」,受害人亦可循民事途徑作出索償,但難度更大。 主編報刊 不會上身  他指出,「非法地取得照片」雖然較易入罪,但出版商可能只須繳交罰款、不准再出版 那期雜誌及交出底片,除非罰款重,否則阻嚇性仍不大。黃國桐謂,「令公眾道德淪亡」 需視乎拍攝者的犯規次數,當中有很大的酌情權;「誹謗」則更難,因為拍攝得到的照片 是事實,並非「移花接木」,法庭不會受理。  黃國桐稱,刑事罪行只能針對拍攝者,主編或報刊本身根本「不會上身」:「除非能夠 證實整個偷拍行動是主編在背後策劃,且記者肯出來指證,否則難以入罪。」 私隱條例 亦不適用  黃國桐又指出,《私隱條例》只針對個人資料有否被別人外洩,如向別人提供資料後, 對方在未經同意就向外發布或作其他用途,私隱專員才能執行有關條例;如今次事件是當 事人(鍾欣桐)自己拍下照片給別人看,對方卻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向外發放,才有可能觸 犯該項法例。 《壹本便利》至今無回應 淫褻物品審裁處在報章刊登公告,將刊登偷拍鍾欣桐更衣照的《壹本便利》封面、4內頁 的有關特寫,暫時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刊物,即不能售予18歲以下人士,除了要用膠袋 包裝出售,亦要印上警告字句。  根據規定,該雜誌可以在指定限期內提出覆檢,要求審裁處召開聆訊,否則影視處可能 會提出檢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重犯最高可被罰款80萬,及監禁一年。但有 關雜誌至今未有回應。  影視及娛樂事務處收到對《壹本便利》刊登偷拍藝人更衣照的投訴,至今已累積至2621 宗。  另方面,《壹本便利》昨天繼續出版新一期,內容並無就偷拍事件作出回應,報販說今 期的銷情明顯比上一期差,「平時一個早上也賣到40多50本,上一期好賣,這期不可以賣 那麼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5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