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阿嬌 壹本便利覆核敗訴(歐洲日報)
「壹本便利」刊登偷拍藝人鍾欣桐(阿嬌)更衣照片的報導,遭淫褻物品審裁處暫評定為
第二類即不雅物品,該刊不服評級提出覆核申請,一日遭審裁處駁回,裁判官與四名審裁
委員一致裁定維持不雅的原判。
主審裁判官區士顯直斥涉案圖文以報導Twins在馬來西亞登台為名,實為「掛羊頭賣狗肉
」,真正目的僅為滿足某些人偷窺女性胴體或女性在私人空間寬衣解帶的心理,刻意賣弄
色情。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稍後將正式檢控「壹本便利」。
區士顯在判詞中強調,社會的道德標準並非單以相片有否露點,而是要考慮背後意義。審
裁處認為,涉案物品中,有九張以多角度拍攝阿嬌更衣過程的照片,更附以箭嘴指示觀看
次序,有如連環圖般,造成讀者恍如置身實際環境的效果,將阿嬌更衣過程歷歷在目地呈
現讀者眼前。
他又指出,相片加上如「阿嬌上圍極豐滿」、「白滑豐腴身材一覽無遺,春光無限」及「
後窗解bra」等鉅細無遺及繪聲繪影的挑逗描述,不難挑起讀者的色慾遐想。即使其中一
頁的相片文字主要講述Twins演唱會情況,亦加上「微波初現」及「拋胸露臂」等旁白,
明顯以兩位女藝人胸部作焦點。在閱讀涉案報導時,只會使人聯想到「阿嬌」身處私人空
間的更衣過程與其赤裸的胴體,在此基礎上刻意賣弄色情,產生顯著的色情效果,使閱讀
的讀者感到腐化和厭惡。
區士顯指出,雖然他認同出版自由包括刊登侵犯性、煩擾性或挑釁性等文章,但出版的權
利並非絕對性,必須要遵守法例。至於侵犯私隱是否等同不雅,他指以女性胴體作偷窺對
象的報導,是不當地侵犯他人私隱,是有違一般道德標準的行為。
審裁處最後裁定,該物品之刊載並沒有真正誠實目的,區士顯特別表明,審裁處只就被評
級的報導內容,以相關法律準則作決定,並不會受投訴多寡或公眾壓力所左右。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8/3585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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