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群組◇◆◇◆◇◆◇◆
本規章 於 2010.08.30 制定
2010.11.10 實施
小組長廢除規定:
一.由使用者廢除:
1.罷免贊成扣除反對之有效人數需達60人以上。
2.所有參與罷免人皆須附上各小組內看板自介文章代碼以備查驗,否則視為無效連署。
3.罷免小組長由使用者向群組長提出申請,連署文章則須由群組長發起,否則無效。
二.由小組內之板主廢除:
1.罷免贊成之有效板主人數須達該小組所有板主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
2.罷免扣除反對之有效板主人數須達該小組所有板主人數之十分之一。
投票人數須達該小組所有板主之半數以上。
上述條件二者符合其中一項即達門檻。
3.有效板主之資格為行使該小組內任一看板板主職務逾2週以上。
三.由站方廢除:
1.小組長逾七天未上站則警告乙次,連續14天未上線則逕行撤職,但事先請假
或展延期限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2.經判定(群組長主觀認定)未處理組務者達逾14天者則逕行撤職,但事先請假
或展延期限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3.觸犯任一站規,情節嚴重者(群組長以上層級主觀判定)則逕行撤職,其餘則
警告乙次,累積兩次警告則逕行撤職。
4.小組長累積任何警告達兩次則予以撤職處分。
四.其他:
1.組長經任何方式撤職得上訴之,惟該權利逾一週不行使則消滅。
2.遭罷免連署中之組長不得提出任何組務更動之申請。
3.小組長經罷免不成功後,得於三個月內為不受罷免連署之拘束。
五.備註:
1.上述未詳盡事宜,應由群組會議討論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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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大校║
立法單位: ║踢專群║
║踢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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