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Uni-NewBo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專院校群組◇◆◇◆◇◆◇◆ 本規章 於 2010.08.30 制定 2010.11.10 實施 小組長廢除規定: 一.由使用者廢除: 1.罷免贊成扣除反對之有效人數需達60人以上。 2.所有參與罷免人皆須附上各小組內看板自介文章代碼以備查驗,否則視為無效連署。 3.罷免小組長由使用者向群組長提出申請,連署文章則須由群組長發起,否則無效。 二.由小組內之板主廢除: 1.罷免贊成之有效板主人數須達該小組所有板主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 2.罷免扣除反對之有效板主人數須達該小組所有板主人數之十分之一。 投票人數須達該小組所有板主之半數以上。 上述條件二者符合其中一項即達門檻。 3.有效板主之資格為行使該小組內任一看板板主職務逾2週以上三.由站方廢除: 1.小組長逾七天未上站則警告乙次,連續14天未上線則逕行撤職,但事先請假 或展延期限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2.經判定(群組長主觀認定)未處理組務者達逾14天者則逕行撤職,但事先請假 或展延期限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3.觸犯任一站規,情節嚴重者(群組長以上層級主觀判定)則逕行撤職,其餘則 警告乙次,累積兩次警告則逕行撤職。 4.小組長累積任何警告達兩次則予以撤職處分。 四.其他: 1.組長經任何方式撤職得上訴之,惟該權利逾一週不行使則消滅。 2.遭罷免連署中之組長不得提出任何組務更動之申請。 3.小組長經罷免不成功後,得於三個月內為不受罷免連署之拘束。 五.備註: 1.上述未詳盡事宜,應由群組會議討論後始得執行。 ╔═══╗ ║批大校║ 立法單位: ║踢專群║ ║踢院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