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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學權] 法學教育改革介紹二版
時間: Mon Sep 17 10:58:02 2007
作者: SanLevia (傑尼龜) 看板: Dreadnaught
標題: [轉錄][學權] [教育]法學教育改革介紹二版
時間: Thu Sep 13 16:13: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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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學權] [教育]法學教育改革介紹二版
時間: Wed Sep 12 14:24:37 2007
台灣法學教育改革介紹
司法與行政、立法在當代憲政思考脈絡下為鼎立之三權。然而台灣經歷數十年的威
權統治,使我國司法遲遲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審檢不分、大法官會議效率不彰等現
象都是司法不彰的過往。近年來司法環境在眾人的努力之下漸有改善,而培育廣大司法
人員的法學教育,在這個變革的年代之中也漸漸成為關注的議題。
一、台灣的法學教育現況及所遭遇的問題
目前台灣的法學人才培育,在學校部分,乃四年制大學部(若干學校為五年制),
學生畢業之後取得法學士之學位,並得在法律研究所繼續深造。至於司法人員,則需經
過國家考試,律師高考通過者經過一個月的講習與五個月的實習訓練取得律師資格,而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通過國考者則須受司法官訓練所兩年的培訓。
現今台灣的法學教育,在「考試引導教學」的價值觀念之下,在課程內容、教授方
式上均受到國家考試的影響。就課程內容方面,其必修科目多以國考科目為依歸,有考
到的民法、刑法、商法、程序法為大學法律系的必修科目,然而未列入考試的勞工法、
消保法等範疇相較之下並不為考試所重視,因而在課程規劃上受到嚴重的排擠。而授課
內容也受到國考影響,多半為講授式的上課方式,學生在課堂上接受各種學說,但在國
考壓力下則往往背誦主要學說,忽略了對法律論證知識的培養。此外,或許由於師資不
足,也或許在國家考試的制度下並不重視討論與辨證,故法律系的主要課程往往為大堂
課,一堂課一兩百人並不足為奇,反而是重要科目的常態。
也由於國家考試並不注重實務研討與演習,課堂教授的內容往往淪於背誦而非實際
演練,這正如台灣大學法律系顏厥安教授所言,就猶如沒有實驗課的物理、化學系,可
說是殘缺的法學教育。但在台灣現行的國考制度下,這種授課模式也行之多年。
雖說台灣的法學教育可以說是以國考為出發點,但由於國家考試的高門檻,即便學
教教育已為考試服務,但是低錄取率卻將廣大的法律系學生推向補習的路途。常有法律
系學生大三、大四便踏進補習班為國考而奮鬥,原本精采的大學四年卻有兩年的時間被
國考所佔據。更恐怖的是,如此的付出卻無法為將來有可能的司法官或律師生涯有顯著
的幫助,因為國家考試並未注重職業上的需求,例如訴狀書寫等等,這些職業上的訓練
必須要等到考上之後才從頭開始。
簡言之,台灣法學教育目前面臨到授課科目、教學方式的僵化,實務演練的缺乏,
補習教育侵蝕大學教育等問題。為此,國外的法學教育制度或可資借鏡。
二、各國法學教育之比較
1‧美國
近日我國立法委員陳明真先生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實乃將美國之專業法律學院制度
移植近來,如同當年日本帝國移植大陸法系來台一般。美國之制度並無我國之四年制大
學部,而是在大學教育之後設立學士後法學院(Law School),畢業後授予Juris
Doctor之學位,而律師錄取資格門檻也較為寬鬆。戰後漸受美國法制影響的日本有採此
制度,而韓國亦將於2008年全面採行此制度。
2‧德國
德國為大陸法系之翹楚,然而其法學教育與法律人員養成卻與本國略有不同。德國
雖有大學部法律系,但學生須取得八張修課證明,分別為民法、刑法與公法的初級及進
階六個實例演習考試證明(Übungsklausure)及第二外語及一張專題報告課證明(Semina-
rschein)方可參加國家考試。
而國家考試則可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考民法、刑法、公法的筆式與口試,並採計
學校成績。通過之後經過實習再考國家考試以成績決定職務。錄取率則為七成左右。
三、近日陳明真立委所提出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
我國立委陳明真基於台灣法學教育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為培育高專業能力、高專業
素養之多元法律人才,並增加法律人之就業及改正當前考試領導教學之問題,提出高等
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案中將廢除現行之四年制法律系,轉變為如同
美國一般的學士後法律學院,並將全國法律學生從一萬六千餘名降低為一千餘名,藉此
提高國家考試之錄取率,避免法律學生的大量失業與對國考主導教學做出改正。
筆者之前曾參加與陳立委之座談,因會中立委不討論位處其他法案之教授轉任與人
員聘用問題,故本文僅就攸關法律系學生權益之「落日條款」加以說明:民國九十六年
入學之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4年)繼續應考(含九十六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系畢
業者);民國一百年入學之法律研究所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5年)繼續應考(
含100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研究所畢業者)。(本段引自陳明真立委所提出之高等考試
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
四、對上開提案之分析
由上開所述,我們可以知道陳立委雖非法律相關科系出身但仍然對台灣的法學教育
改革非常關心,並能在社會各界對此爭紛不休之際拋磚引玉,其用心實在令人敬佩。但
法學教育改革絕對不只是制度的改革而已,更不是外國制度的移植。當我們讚嘆於外國
建制有多麼美好之際,似乎也應該想想這種制度若是套在台灣社會的價值觀、大環境之
上會有怎樣的影響,而不只是認為移植了他國制度就可以複製他人成果,否則又將陷入
清末盲目改革終釀失敗的困境之中。以下從台灣大學法學教育改革小組之主張出發,對
陳立委之提案做出分析,以收對公眾討論拋磚引玉之效。
1‧與改制成學士後法學院相較,法學教育內容才應當是國人需要深思的重點
台灣在近幾十年來成為一個考試領導教學的社會,若是無法端正此一現象,則換再
多制度仍無法改變現階段法學教育之畸態。現狀下教條的講授式教學方法,不僅剝奪了
學生的思考機會,而且也缺乏實習機會以及實例演習的可能,即便台灣如同陳立委所言,
全面改制為三年至學士後法律學院,仍然是換湯不換藥,把四年的課程濃縮成三年教授
而已,對於現今之畸態並無改變。若不也從國考制度入手,則此提案時為頭痛醫腳之作
法。如果改革國考形式進而使課程改革可行,則學士後法學院似乎並不是解決法學教育
內容與型式的唯一方法。
2‧年齡並不足以作為學士後法律學院設置的理由
陳立委曾經說台灣的制度讓年僅十八歲的高中畢業生就修習艱深的法律課程實在負
擔太重,所以根本不應該在如此年輕的年紀學習法律。然而此一「過於艱深」的標準何
在?微積分甲是不是高中畢業生所能接受?普物是否能為高中畢業生所能接受?在沒有
一定標準的情形下吾人又怎能因為「太難」就說大學生不應該學呢?如果說醫學過於艱
難,那是不是要設學士後醫學院;如果說電子學過於艱難,那是不是要設學士後電機學
院?如果文讀太難,一堆人被當掉,那是不是要設外文學士後學院?
法律學科與其他科系相較或許過於繁重,學分數也較其他學院為多。但若要改革此
一問題,則我們應當將焦點關注在課程的本身而非學制。如果說法律學需要人文素養的
基礎,一如其他社會科學需要基礎一般,則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大學一年級的課程是否有
提供人文素養的培養與社會科學研究的基礎,而不是一味的把需要基礎的學科改成學士
後學院,否則管理學院跟社會科學院全都要變成學士後學院了,當然這是誇溢之詞,但
若要將學科難易作為設置學士後法律學院的理由,吾人當然可以依邏輯做出其他領域的
類推。
3‧即便將學士後法律學院的設置視為職業的培訓,一樣無法解決問題,甚至可能
造成法律學界的空洞化
若學士後法律學院與課程之改造、高中畢業生之能力並無直接關係,則我們仍可以
想到另一個該制度可成立的理由,那就是為了解決法律系學生考不上國考而失業的問題
而將篩選機制提前至考專業學院的階段。持此論者以為此舉不但可以解決法律學生失業
的問題,更可解決考試領導教學的問題。但此一新制度實乃治標不治本,並無法根本上
解決法律業所面臨之問題,更會對法律學術界造成極大的影響。
吾人要質疑的是,為何學法律的人就非得要進實務界或是考取司法官不可?如同讀
經濟系不必然當經濟學家,讀森林學系不必然要當森林學家或是林務局人員,甚至電機
系學生畢業後不想去科技業工作都沒關係,為何讀法律就代表要當律師、司法官?這種
把法律學視為職業訓練的想法實在是太侷限法律學了。現在的我們身處一個被法律所環
繞的時代,各行各業總需要有法律專長的人才。這些人不必然是律師,在公司的職位更
不必然是法務,擁有法律專長的人當然可以在接受職業訓練之後將法律學識與之結合,
為公司創造更多可能,我們實在不解為何要將法律侷限在法律職業的獲取?如果法律成
為純職業技術的一天來臨,我們怎麼能夠期待有學者能潛心鑽研法律學的奧妙?我們怎
麼能夠期待有人可以用淺顯的白話告訴人民法律的內涵?
此外,若是將法律學科全面職業化,那麼我們將很有可能斲喪長久以來法律學在學
術上的努力,我們將很有可能失去一群專業法律學家,取而代之的將是一群由職業律師
司法轉任的法律學者。如此一來,雖說會增加法律學研究之實務取向,但是卻使法律學
領域未能吸收其他更多純學術的思考,無法形成一個更加多元活潑的研究領域。
4‧就算是因為科技整合的需求,也不能成為施行該一制度的理由
如果我們閉上眼,忘記前面講過的東西,而只是單純的認為學士後法律學院是因為
要讓學生在大學部先有一技之長,之後研究所學過法律後才可以做科技整合,面對變化
莫測的世界。
對於此,我們想先做一邏輯上的釐清。
當今的社會的確是需要很多整合技術的人才,而在某些法律上別有專攻者,自然是
非常有競爭力,但我們若從陳立委的角度出發,那麼我們是不是用學士後學院來取代雙
主修?如果說要整合才有競爭力的話那我們乾脆強制大學生雙主修算了。可是我們除了
考量專研法律學術的一群人外,我們應當有更為簡便的解決方法。
現在法律系的問題是學分真的是非常繁重,以國考為依歸的結果就是擴充必考科目
讓學生無止境的背誦。真正的問題在於法律系選課、學分的活化,而不是叫學生讀七年
修兩個學士程度的學位,這對學生根本就是浪費生命。
如果我們能夠忍受學習法律的高學費(如同美國一般)、延長就業歲數(這看起來
沒啥大不暸嘛,如果你認為付得起七年學費而且就學貸款不算啥而且認為這樣換兩個學
士程度學位OK的話),如果認為法律真的是有夠難、要多讀一個大學學位以後才會賺
的話,那我們或許可以支持學士後法律學院。畢竟我們所付出的成本不過是錢、學生的
青春歲月與將學術奉獻於宇宙之精神。
五、其他之改革方案
1‧交通大學「先實習後考試」之想法:
星期三, 四月 26, 2006
交大科法所的法院實習計畫與台灣法學教育之展望
(本報記者陳龍專題報導)交大科法所所長劉尚志與該所助理教授林志潔博士,今日在台
北市濟南路台大校友會館舉行記者會,說明「從實踐中改革法學教育」的創新措施,為法
學教育提供不少有效的助力,他們的主要觀點如下:
一、法學教育改革之必要
在國考的低錄取率與純理論性的課堂講授下,台灣的法學教育長期處於理論與實務的高度
落差中,學生對社會現象及法律實務運作嚴重脫節,更無心思考法律人應肩負的、對公平
正義的追求,與國家社會的責任。
為了改變長期法學教育的偏差,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自去年開始,即在一連串的研討會上
,提出「法學教育改革對案」,該對案除呼應官方版的改革必要性外,也對官方版全盤移
植自日、韓的改革方式提出不同的見解:我們認為應廢除目前「先考試、後實習(訓練)
」的國考制度、採取「先實習、後考試」的法曹培訓制度,並且改變目前純紙筆申論的國
考,用接近於法律實務狀況的考試方式(例如:撰寫裁判書或口試言詞辯論能力等),測
驗已具有實務經驗的考生。
二、 交大法院實習課程
為逐步實踐法學教育的改革,本所決定開辦研究生法院實習課程(Judicial Externship
Program),本所劉尚志所長自民國94年11 月起即積極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林錦芳院長聯
繫,並委由於現就讀本所博士班,並任職地方法院之蔡惠如法官居中協調規劃。林院長曾
受美國知名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法學教育之洗禮,深知實習制度對於法學院學
生深遠的影響,因而肯定「研究生助理制度」此一台灣法學教育之創舉,經徵得司法院翁
岳生院長之首肯,全力支持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試辦「研究生助理制度」之舞台。在各
界的熱忱支持下,本課程順利於今年春季班正式試辦,由本所林志潔教授指導,蔡惠如法
官協助,迄今已有13位研究生助理參與實習,台北地院並委請13位資深之庭長或審判長對
研究生加以個別之一對一指導。
「研究生助理制度」的基礎架構係本所學生每學期得選修「法院實習」課程三學分,本課
程修業學分總數至多六學分。由本所就選修「法院實習」課程之學生之專業知識、經歷專
長、學習意願、道德操守、文書處理能力及其他資格要件進行審核,再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就本所推薦之人選遴選之。
由於「研究生助理制度」旨在藉由研究生助理的協助,減少法官辦案負擔,是以本所聘請
實務界人士於研究生助理上任前進行講座,並調閱民、刑事案卷,引領研究生助理瞭解民
刑事案件審理流程,使研究生助理至法院實習之前,得以事先充分明瞭其工作內容及相關
義務。因研究生助理於處理事務之際,得以接觸相關卷證資料,因此在研究生助理到任之
初即簽署同意書,以確保其遵守同意書所載保密、持有資料之義務及迴避之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者,將立即終止任用關係,並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且不得由本所授與
學分,同時依國立交通大學相關校規處理。
遴選的研究生助理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
適分配,並得機動調整研究生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
行事件,其具體工作內容由配屬之法官決定。而選修本課程三學分之研究生助理,其工作
時數至少160小時(以每日8小時計算,至少20日),實際工作時間由配屬之法官視業務需
要統籌規劃,並逐日填寫工作日誌,據實填載工作內容。於任用期間終了,經本所指導老
師與各配屬之法官訪談後,予以考核,以「合格」、「不合格」為評定結果,合格者由本
所授與學分。
研究生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與非訟事件,實習內容以整理事實及爭點、研究法律問題、
蒐集案卷資料為主。「法院實習」課程不僅提供學生接觸司法實務之寶貴機會,印證法學
理論(「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深入瞭解「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實現「法學實證研究」之目的,並於法官指導下豐富司法經歷,提升日後競爭
優勢。
三、法學教育改革的展望
(一)官方版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1、改革目的:避免國考扭曲教學、避免學生補習導致大學空洞化、避免法律系所及學生
數目過多、避免學術與實務落差。
改革方法:
成立碩士班「專業法律學院」但仍保留大學部法學院。
對專業法律學院的數目與學生數目進行「總量管制」。
在雙軌制下,未來僅具備此專業學院碩士者始得報考律師與司法官。
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基本上維持現狀,低錄取率政策不變,以調整考試科目及受訓方式來
回應實務的需要。
交大對官方版改革方案的回應
1、本所認同官方版的改革理想、與反省法學教育長期弊病之決心。
2、惟,官方版的改革方法上有數項弱點值得深思:
(1)官方版的出發點是對市場機制的不信賴
官方版一面認為法律人必須具備市場及國際的競爭力,但在方法上又不相信市場機制,即
便對律師考試,都還是以「拔擢優秀律師司法官以蔚為國用」的心態面對,以致在考試科
目、考試方式、與錄取率都未見大幅改變。
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在考試制度而非補習教育
官方版視補習教育為法學教育之仇寇,然問題核心並非補習教育。美國法學院的學生在考
律師考試前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會參加補習,但從未聽聞有任何「補習空洞化法學教育」的
批評。我國之所以發生學生寧願補習而不上課的現象,乃因補習班老師用心備課、認真教
學、有助學生通過不正常的低錄取率國考。倘國家考試繼續維持低錄取率,即便是「專業
法律學院」裡的學生,一樣需要去補習,而且些學生補習的動力和決心,將比目前的大學
生更強。因為這些專業學院的學生,比現在的大學生多投資了碩士的時間和金錢,想要「
儘速考上國考」的心情會更強烈。因此官方版的作法不可能改善現在的情況,只可能讓補
習更加嚴重。其實補習教育的存在有其必要性,重點是要與法學教育本身有所切離,但官
方版的作法完全達不到切離的效果。何況,若日後提高錄取率至90%,則人人畢業可當律
師,那官方版又要如何確保學生在學院裡會用功而不空洞化法學教育呢?
(3)總量管制將創造新的補習文化
另外,官方版實施總量管制,因此學生要取得國考資格,必須自「通過教育部核定標準之
專業法律學院」畢業。故而,「如何進入專業法律學院」將成為將來法律學習者的第一關
考試。可預見的,「入學」本身的競爭,就值得學生開始補習,加上畢業後低錄取率的國
考,在學中還是得繼續補習。官方版的總量管制加上國考的低錄取率,倒是可以創造更多
的補習商機,因為以後學生不但要補國考,還要補「入學考」。
官方版需耗費大量政府預算非我國所能負擔
官方版作法將耗費政府大量資源來聘請實務教師,未來的法律專業學院即將菁英化成為高
學費的貴族學校,若要兼顧社會階級差距,則政府亦必須貼補大量金錢於學費補助上。日
、韓國已經花費數億於所謂的專業學院上,
官方版的作法無益於培養實務所需人才
既然改革後的國家考試錄取率未見提高,考試仍然會引導教學,何況考試科目並未加設任
何符合時代需要的新型態法學領域,仍停留在傳統六法的架構裡。事實上,要「以考試拔
擢實務需要的人才」,本為「不可能的任務」。實務所需之人才,必須密切配合社會之瞬
息萬變,「考試」或「設定考試後的實習科目」這些作法,都不可能真正達到與實務密切
接軌的目的。官方版動輒延長考試後的培訓時間,卻未反思所謂的法律專業學院,要如何
找到足以應付實務需求的教師?並且,即便有這些老師,學生基於國考的壓力,一樣不願
意花時間選修這些與考試無關的實務課程,如此又何以能培養出 「post –WTO」的法律
人才呢?
官方版方案否定法學教育小而美的可能性
官方版的法律專業學院,乃建築在「數大便是美」的假想中。依照官方版的作法,未來台
灣將只有寥寥數所大型法學院得以存在。先不論此種作法下,可能導致的地域差距(若評
鑑機制沒有完善規劃,未來可能僅有台北數所大型學校才得以設立專業法律學院,中南部
及東部,恐將連一所法學院都沒有),此類大型法學院最大的問題在於需耗費要龐大的行
政資源及管理人才,且易有大型組織無效率的缺點。官方版並未想到,小型的法學教育機
構,不僅管理有效率,易創新,更可透過合縱連橫與其他機構合作訓練人才,交大科法與
台北地院的合作教學,就是最佳的例證。
法學教育改革是巨大而影響深遠的工程,攸關法律人的素質與養成,考驗台灣與國際社會
接軌的能力,本所認為,非有持續力與對未來的洞察力,不能竟其功。本所與台北地方法
院的法院實習課程,是台灣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整合之濫觴、同時也是實現交大版改革方
案「先實習、後考試」的重要里程碑。交大科法所將依據實習後雙方的問卷調查與訪談,
逐步改進擴充本課程,使其在法學教育改革的進程中,凸顯交大版對案在改革方法上的優
點。我們會繼續為台灣法學教育的改革而努力,亦請各位先進繼續給我們鼓勵與指導。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06/04/blog-post_26.html
2‧司改會執行祕書之意見
法學教育要當改革急先鋒!?
朱啟文(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 2005/12/15
近十年來,法律系始終高居大學聯考第一類組的第一志願,然而大學新鮮人從踏進校園的
第一天開始,許多人就隨時準備到補習班報到,考試引導教學的情形頗為嚴重,甚至左右
了學生的學習態度。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為了解決國內法學教育的問題,由副總統呂秀
蓮擔任召集人,成立了法學教育改革推動小組,以落實法律人的養成改造。
目前小組有三種主要意見:第一種是採德國制度,分二階段考試及訓練,第二種是採美國
學士後法學院(Law School)的作法,第三種是採雙軌制度,除維持現行的法律學系,另
在研究所部分可設置類似美國Law School或日本法科大學的「法律專業學院」。
以現階段國內考試制度來看,的確有太過年輕化以及過低錄取率的情形,錄取率低的結果
使得學生必須要非常專注於考試相關科目上,無法分心於其他知識領域的涉獵。可是若只
一味主張單軌的美國學士後法學院制度,忽略了美國Law School學費昂貴,造成貧富懸殊
而無法讓國民均獲有法學教育的機會,以及世界各國中,除美國外,並無任何國家將法學
教育限制在學士後階段的情形。如此躁進的改造肯定會步上日本法科大學的後塵,使得無
人從事學術研究,整個法學研究也會逐漸荒蕪。
環觀鄰近各國的法學教育改革,無不先擬定任務目標後再做反覆討論及長期籌備,復規劃
整體的評鑑機制作為檢討改進依據。反觀我國,在討論未形成共識、詳細配套措施尚未研
擬完整前,若冒然採取試辦或想在一年內全面施行學士後法律專業學程制度,不但是法學
教育的災難,對目前的高中學生及家長的衝擊太大,將來在師資上恐怕也難以尋覓合適人
選,以符合蘇格拉底式教學。
回歸到根本的作法,考試院及教育部應該要開誠布公的廣召討論,並且擬出長期的改造計
畫及配套措施,而不應該跟隨於政策的急進腳步,罔顧人民的權益。再者,國內究竟需要
多少律師?這牽涉到國家考試需要訂定多高的錄取率,這是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應該要
精確統計出的數據,另外究竟代書、地政士、會計師…是否都可以執行律師業務,跟律師
爭奪業務範圍?這攸關主管機關的政策方向,所以法務部應該要拿出魄力來為律師解決人
數及角色定位的問題,若只想以尊重專業自治的理由來搪塞改革遲滯原因,倒不如提起勇
氣將權力釋放,使律師界自行規範整合,建構出類似美國ABA般強而有力的律師團體。
關於法學教育改革的相關議題,民間司改會訂於12月17、18日在台大國際會議廳將進行更
進深入研討,希望藉此機會能夠再次激盪想法,逐步規劃出對於法學教育改革之藍圖。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73
六、結論
綜上所述,法學教育改革千頭萬緒,雖然我們可以從國外制度截取養分,但是若全
盤模仿則常常會陷入「立意雖好,但成效不彰」的窘境之中。而我們亦應當拋棄成見,
以理性討論取代急就章的改革,更不能以「守舊派」、「既得利益者」的大帽子強行推
動變革,否則影響我國深遠的法學教育改革將淪為口與之爭而未見意見的交流討論,此
實非本國人民之福。
七、參考資料
1.法學教育改革座談會會議資料
2.陳明真等一六一人提出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暨其對照表
3.德國法學教育簡介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horstma/3/1270789697/20060628023405/
4.法學教改?改哪?怎麼改?
http://blog.yam.com/tomlinfox/article/6162046
5.顏厥安:法學改革,不能得過且過
2006.7.1中國時報
6.交大科法所的法院實習計畫與台灣法學教育之展望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06/04/blog-post_26.html
7.法學教育要當改革急先鋒!?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73
8.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草案)
9.台灣各大學法律相關系所主管針對2007年4月18日「國內法學教育變革」公聽會發
表新聞稿
http://www.law.nccu.edu.tw/News/news_view.asp?doc_type=18&id=155
10.法學教育改革 不要東施效顰,廖元豪
11.從二次金改到法學教改,林志潔
12.律師也要總量管制?,陳鋕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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