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我推完文後學姐有打電話給我
她在電話中有再三強調,關於狗要不要放在地下室不是我能管的
最後也答應會對狗狗再教導,及對被咬傷的同學負責
後來我看到大立學長的那篇系學會文章
覺得學姐、系學會真的有進行很好的溝通,想出一個適當的處理方法
但現在為何卻說"即使這聲明的效力不知從何而來"?
這不是經過討論後雙方得到彼此可以接受而寫出來的聲明嗎
如果狗狗的主人不喜歡這樣的聲明,覺得狗狗這樣會受到委曲及不受包容
那受否讓狗狗換個環境看看?
(不一定是帶離地下室,也可能可以幫它在地下室有一個乾淨不受打擾的小地方生活)
這樣會不會比較好呢?
大二 譚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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