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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校內之學生團體,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成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獸醫學系內(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獸醫學系)。 第四條:本會以本系系主任為當然之指導老師。 第五條:本會成立之目的,在於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辦理系內各班之團體活 動,聯絡師生情感,敦睦同學友誼,發揮互助精神,提倡讀書風氣為宗 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1.凡本學系大學部一至五年級之全體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     2.獸研所研究生及修業已滿五年之本系同學亦為本會會員。 但第七條第1、2、3款及第八條第3款之權利義務不適用之。 3.會員未盡第八條第三點義務者,不得享有第七條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左列各款權利:     1.選舉權。     2.被選舉權。     3.罷免權。     4.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5.其他一切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左列各款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擔任被選或推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4.其他一切公共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招開兩次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代表會 第十條:由全體會員代表組織之。 第十一條:由各年級選舉兩名代表,A、B班各一名,任期一年。 會員代表會主席於第一次會員代表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但須經系學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通 過。      2.預算與決算之審核。      3.會費金額之審核、同意。會費之調整則根據第十七條第1款之規 定為標準。      4.監督本會各項行政措施及活動的推展。      5.其他有關本會重要決策之議決。 會員代表會須由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由出席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員代表會二次,第一次會議必須於每年十月底 前召開,召開地點及時間於開會前十五日公佈並張貼公告。 第一次會員代表會由系學會會長召開。 第十四條: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會時,本會應立 即籌備並於兩星期內召開。 第五章 系學會 第十五條:1.本會設會長一人,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第六條第1款全體會 員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系學會會長之改選須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完畢。 第十六條:1.會長之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者為當選。但候選人僅有一人 時,應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始為當選。若未達二分之 一以上贊成,則須於一周內重新改選之。      2.會長之罷免,應由全體會員六分之一以上提議,四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罷免,始為通過。但會長職未達六個 月者,不得提出罷免案。      3.會長經罷免或因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由發生時,始得去職。 但所剩餘任期不足二個月時不辦理補選,由會員代表會合議處理 會務。 第十七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2.組織系學會之人事架構,並分配各幹事之任務。      3.其他依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得執行會員代表會之決議之權利。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如下: 1.會員繳交會費應於大一上學期一次繳納之,大一未繳納者,欲繳納時依 各年級繳納標準繳納之,繳納標準另定會費繳納細則,如因新年度計劃 執行所必需,得調整會費,但不得超過原收費標準五分之一,如超過五 分之一時,應於會員代表會申請提出討論,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投 票通過後,再行補收。若調整案遭否決,則依前一學期之收費標準辦理。 (本條適用於九十三學年起入學新生)      2.大學部五年級以上之本系學生得免繳會費之優待,此外仍有繳納之義務。      3.學校或系之補助。      4.系友或師長之自由捐贈。      5.其他合乎校方規定之方式。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支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兩週內,經會長詳細帳冊,單據交 會員代表會審核簽章公佈後,移交新任會長存查。 第七章 獸醫營、小獸營 第二十條:本營成立之目的在於藉此營隊提供參加者對於獸醫領域有初步的瞭 解,盼能藉此闡述獸醫師的定位,並提供寵物保健知識,及宣導愛護 動物的觀念。 第二十一條:由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及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系學會主辦。 第二十二條:本營隸屬於系學會,設營長一人,為本營最高執行機關,並組織獸 醫營之人事架構。 第二十三條:營長之選舉,由上屆營長及舉辦營隊之該屆系學會共同選出。 第二十四條:獸醫營之舉辦由系學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營隊盈餘捐至系學會費內供以改善獸醫系同學生活品質使用。 另定營隊盈餘提捐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校方核備後,修改時依第十二條第 1款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之處,由系學會會同會員代表會另定細則辦理 之。 台灣大學獸醫系系學會 六十八年度總幹事  蘇蕙莉      七十一年度總幹事  王渭賢 修改            八十四年度總幹事  秦咸靜 修改   八十七年度會長   郭妍希 修改 九十二年度會長 陳孝傑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