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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VET 看板] 作者: vacation (以柔克剛) 看板: VET 標題: [公告] 獸醫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改草案 時間: Sun Apr 11 22:49:20 2004 本組織章程修改草案,依組織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會員代表五分之三以上出 席(應出席會員代表:盧大力、簡士涵、黃俊銘、林郁尊、鐘偉豪、林修億、張 仁帥、許國軒、林良道、謝青峰;當日出席會員代表:盧大力、簡士涵、黃俊銘、 林郁尊、張仁帥、許國軒、林良道、謝青峰),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 成,待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通過。 近期內修正同意書及修正草案將交由班代給大家傳閱,希望大家能夠 簽名投下神聖的一票,系學會的進步需要您的支持與鼓勵! 章程修改草案如下: 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正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校內之學生團體,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成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獸醫學系內(台北市舟山路一四二號)。 修正: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獸醫學系 第四條:本會以本系系主任為當然之指導老師。 第五條:本會成立之目的,在於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辦理系內各班之團體活 動,聯絡師生情感,敦睦同學友誼,發揮互助精神,提倡讀書風氣為宗 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1.凡本學系大學部一至五年級之全體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     2.獸研所研究生及修業已滿五年之本系同學亦為本會會員。但第七條第1、2、3款及第八條第3款之權利義務不適用之。 新增第三款:會員未盡第八條第三點義務者,不得享有第七條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左列各款權利:     1.選舉權。     2.被選舉權。     3.罷免權。     4.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5.其他一切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左列各款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擔任被選或推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4.其他一切公共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代表會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代表會為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代表組織之。 修正:上述部分刪除,改為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 由全體會員組成。並新增會員大會規章。每年招開兩次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代表由本系大學部各班班代為當然代表,獸研所研究生班代列席, 其任期同班代之任期。會員代表會主席於第一次會員代表會時由會員代 表互選之。 修正:由各年級選舉兩名代表,A、B班各一名,任期一年。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但須經系學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通 過。      2.預算與決算之審核。      3.會費金額之審核、同意。會費之調整則根據第十七條第1款之規 定為標準。      4.監督本會各項行政措施及活動的推展。      5.其他有關本會重要決策之議決。 會員代表會須由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由出席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第十二條: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員代表會二次,第一次會議必須於每年十月底 前召開,召開地點及時間於開會前十五日公佈並張貼公告。 增補條文:第一次會員代表會由系學會會長召開。 第十三條: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會時,本會應立 即籌備並於兩星期內召開。 第四章 系學會 第十四條:1.本會設會長一人,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第六條第1款全體會 員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系學會會長之改選須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完畢。 第十五條:1.會長之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者為當選。但候選人僅有一人 時,應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始為當選。若未達二分之 一以上贊成,則須於一周內重新改選之。      2.會長之罷免,應由全體會員六分之一以上提議,四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罷免,始為通過。但會長職未達六個 月者,不得提出罷免案。      3.會長經罷免或因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由發生時,始得去職。 但所剩餘任期不足二個月時不辦理補選,由會員代表會合議處理 會務。 第十六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2.組織系學會之人事架構,並分配各幹事之任務。      3.其他依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得執行會員代表會之決議之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如下:      1.會員(研究生除外)應於每學期繳納會費一次,按上學期收費標 準辦理,如因新年度計劃執行所必需,得調整會費,但不得超過 原收費標準五分之一,如超過五分之一時,應於會員代表會申請 提出討論,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後,再行補收。若 調整案遭否決,則依前一學期之收費標準辦理。 修正:大一上學期一次繳納之,大一未繳納者,欲繳納時依各 年級繳納標準繳納之,繳納標準另定會費繳納細則。 (本條適用於九十三學年起入學新生)      2.大學部畢業班下學期得免繳會費之優待,此外仍有繳納之義務。 修正:大學部四年級以上之本系學生      3.學校或系之補助。      4.系友或師長之自由捐贈。      5.其他合乎校方規定之方式。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支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兩週內,經會長詳細帳冊,單據交 會員代表會審核簽章公佈後,移交新任會長存查。 第六章 獸醫營 修正:獸醫營、小獸營規章 第十九條:本營成立之目的在於藉此營隊提供參加者對於獸醫領域有初步的瞭 解,盼能藉此闡述獸醫師的定位,並提供寵物保健知識,及宣導愛護 動物的觀念。 第二十條:由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及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系學會主辦。 第二十一條:本營隸屬於系學會,設營長一人,為本營最高執行機關,並組織獸 醫營之人事架構。 第二十二條:營長之選舉,由上屆營長及舉辦營隊之該屆系學會共同選出。 第二十三條:獸醫營之舉辦由系學會決定之。 新增條例:營隊盈餘捐至系學會費內供以改善獸醫系同學生活品質使用。 另定營隊盈餘提捐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校方核備後,修改時依第十一條第 1款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之處,由系學會會同會員代表會另定細則辦理 之。 辦好活動是付出與責任 監督批評是權利和義務 獸醫系需要大家的關心 系學會少不了各位的支持、鼓勵 90級系學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3.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