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具及裝備 (EQUIPMENT)
1.合格球棒(Official Bat):
(1)由堅硬的一片木料製成,或多片木料用膠黏合製成,只要其紋路與球棒的長方
向平行即可。
(2)只要經國際壘總認可,金屬、竹、塑膠、石墨、碳纖、鎂、玻璃纖維、陶器等
製品,均可以成為合格球棒。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正式比賽中使用鈦金屬球棒,視同違規球棒
。
(3)木棒可以分段連接,但要膠合緊密,磨光修整。
(4)圓形棒及三角形棒均可以,但是棒面要平滑。
(5)長度不超過87公分,重量不超過1080公克。
(6)圓形棒最粗部份,直徑不可超過5.7公分;三角形棒的打擊面,也不得超過5.7
公分。圓形棒膨脹時,不可超過0.08公分。
(7)金屬棒,部份球棒因長期使用或許會有少許彎曲度,視為合格球棒。但是基於
安全理由,建議停用。
(8)棒身不可有曝露的鉚釘、釘子、粗糙尖銳的邊角以及足以致險的外加物。金屬
棒尤其不可粗糙。
(9)金屬棒,不可以用木質握柄。
(10)球棒安全握柄使用軟木,防滑非塑膠膠帶或其他組合材質製成,長度為25~38
公分。為加強握力而塗樹脂粉、松脂粉或者噴噴劑到握柄上是可以的。在握柄
上捲貼膠帶要以連續螺旋方式,不要求層次整齊,但是不可以有兩層以上的膠
帶。
(11)非一體成型的金屬棒,應在粗端填滿橡膠或合成塑膠,以保持棒體完整。
(12)球棒握柄尾端要有安全握柄頭,與握柄呈90度角,最少0.6公分。握柄頭無論
是鑄造、車磨、焊接或是固定的,都是合格的。花瓣狀及圓錐形的握柄頭屬於
改造球棒。
(13)合格球棒應有明確標示。如標示不清,只要規格符合,視為合格球棒。
2.熱身球棒(Warm-Up Bat):
(1)次擊球員可持兩支合格球棒,或一支熱身球棒,或是一支合格及一支熱身球棒
練習揮擊。
(2)熱身球棒必須一體成形,有安全握柄,在粗端印有3.2公分大小字樣 "Warm-Up"
,其粗端直徑要大於5.7公分。
(3)不可在任何球棒上附加外物。
使用不合格用具揮棒熱身,將不合格用具驅出場外。如球員繼續使用該用具,判
該球員驅逐出場。
3.比賽球(Official Softball):
(1)球體要正常,黏合平整,縫線隱深,表面光滑。
(2)球心是由優質長纖木棉、軟木橡膠混合物、聚亞胺脂混合物或其他國際壘總核
准的材質做成。
(3)球心上以優質細捲紗,用手工或機械纏繞後,再用橡膠液或橡膠接合劑接合。
(4)球體表面內層,要用接著劑與纏紗接合,再用蠟棉線或蠟亞麻線縫合。如用國
際壘總核准的,類似縫合功能的模鑄連接球心成型方式,也是可以的。
(5)球體表面層可用上等曬乾鉻黃色馬皮、牛皮、合成材料或其他國際壘總核准材
料。
(6)國際壘總錦標賽標準球,印有 "I.S.F. logo" 標記。
30公分(12吋)球:圓周最小30.2公分,最大30.8公分;重量最輕177公克,最
重200公克;縫線用雙針方式,最少88針。
27公分(11吋)球:圓周最小27.6公分,最大28.3公分;重量最輕166公克,最
重174公克;縫線用雙針方式,最少80針。
(7)紅色縫線12吋球為男子組使用球,彈跳係數(COR)0.47以下,應標有 "I.S.F.
logo" 及 "MSP-47" 標記。
(8)紅色縫線11吋球為女子組使用球,彈跳係數(COR)0.47以下,應標有 "I.S.F.
logo" 及 "GWSP-47" 標記。
4.手套(Glove):
防守球員應戴手套。兩指手套(Mitt)只有捕手及一壘手可以使用。所有使用的手
套,在姆指與其他部位之間,也就是虎口部位,不可以有花邊、帶子或其他設計
,其長度應長於12.7公分。投手使用的手套應單一顏色,而且不可以用白色或灰
色。其他防守球員可以用多種顏色的手套。手套的外表面不可以塗有白色或灰色
的圓圈,遠看好像壘球一般,算是違規手套。手套的規格如下。
(A)掌寬-20.3公分。
(B)掌寬下緣-21.6公分。
(C)虎口上開-12.7公分。
(D)虎口下收-11.5公分。
(E)虎口全長-18.4公分。
(F)食指縫合-19.0公分。
(G)姆指縫合-19.0公分。
(H)虎口縫合全長-44.5公分。
(I)姆指至套底-23.5公分。
(J)食指至套底-35.6公分。
(K)中指至套底-33.7公分。
(L)無名指至套底-31.1公分。
(M)小指至套底-27.9公分。
5.球鞋(Shoes):
所有球員應穿著球鞋。帆布、皮革面或近似材料製成品為合格球鞋。鞋底可為平
面或帶有軟的或硬的橡膠顆粒。一般金屬鞋底或鞋跟上如有不長於1.9公分的鞋釘
,是可以穿著的。但是使用圓尖釘的球鞋,不合於規定。
鞋釘使用硬塑膠、尼龍或聚亞胺脂等材料,其合法性非法性與前段相同。不用鞋
帶繫牢,而用黏著方式的球鞋,可能造成比賽中球鞋掉落,所以不可以使用。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為顧及安全起見,練習及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
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比賽中違規穿著者,判勒令退場。
6.面罩、護身及頭盔(Masks, Body Protectors and Helmets):
女子組比賽,建議捕手使用面罩及護具。為了球員跑壘的安全,中華民國慢速壘
球協會規定,擊球員自打擊開始到出局或得分為止,必須戴頭盔。頭盔必須有雙
護耳及扣具。
★狀況:進攻隊第一棒已攻到三壘,二、三棒出局之後,四棒正要打擊。防守隊
抗議三壘包上的第一棒未戴頭盔(或頭盔不合規定),如果裁判先前未
注意到,此時該如何處理?
☆解答:判第一棒出局,成為第三出局。
☆說明:裁判不應該犯這種疏忽。但是如果疏忽在先,現在還是要判第一棒出局
。
其實頭盔的規定,是一條善意的保護規定,是希望比賽的雙方能安全、
快樂、一團和氣。所以在規則的執行上,裁判及雙方球隊都應該有關懷
體諒的胸襟。如果狀況中的抗議及造成出局,改變成為事先有紳士風度
的提醒,將是人性的光輝及全民運動的精神。
★狀況:以上的類似狀況,如果一、二、三棒分別站上三、二、一壘,無人出局
,裁判被抗議同一問題時,該如何處理?
☆解答:判第一棒出局,成為一個人出局,第二棒回到擊球區重新打擊,一、二
、三棒原有之打擊效果都不算。
☆說明:防守球隊依規則精神一次只能抗議一位攻擊球員,不可以同時抗議三位
。因為當抗議第一棒成立時,將回到抗議成立時的原點開始比賽,就不
會有二棒及三棒的違規發生了。當然也可以抗議第二棒,那麼第一棒及
第三棒在二棒被判出局的同時,只要戴上頭盔,就不會出局。間題把它
處理得複雜,而抗議球隊得不到最好效果,當然不妥當。請記住,因為
裁判疏忽在先,才導致抗議,因此要把抗議的最佳效果還給抗議球隊。
把三個人都判出局,是錯誤的。一次抗議,只抗議一人,一次判決,最
多一人出局。任何一個出局都是自己造成的,絕不是裁判判決出來的,
要記清楚。
本狀況發生於民國八十八年全國菁英盃慢壘賽,主審及監場的判決與本
解答一致。
7.器具的放置:
所有的器材與用具,不可以棄置在界內區或界外區上,以免造成妨礙守備或障礙
球。
判決:進攻器具(指球棒及頭盔等),棄置不當造成障礙球或妨礙守備而攻方獲
利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與狀況有關聯的跑壘員被宣告出局。如果並未造成明顯
的進攻得利行為,不造成任何跑壘員出局(滿壘被迫推進時例外),但是所有跑
壘員必須回到死球宣告時,當時最後佔有過的壘包上。
8.制服(Uniform):
所有球員應穿著顏色、裝飾及式樣一樣的制服。經理及教練等人的制服可不同於
球員,但是在顏色、裝飾及式樣上,也應該是一致的,並且要維持與球隊同一個
顏色系列。
(1)男球員必須戴球帽,並且穿戴端正。女球員可以選擇戴球帽、頭巾、舌帽或頭
帶,但是要全隊一致。
(2)球員可以穿著形式及顏色一致的內衣(也可以是白色)。並非所有球員都強制
要穿內衣,但是穿著內衣球員的內衣要一致。破爛、磨損或袖子斷裂是不可以
的。
(3)球褲及滑壘褲:球員穿著長褲或短褲要統一。球員們也可以穿著顏色一致的滑
壘褲。滑壘褲並非要強制穿著,但穿著者的顏色及形式要統一。至於臨時附加
在滑壘褲上的滑壘墊等東西倒無所謂。破爛、磨損及斷裂的滑壘褲不可穿著。
(4)背號:球衣背面要有至少15公分大小的阿拉伯數字號碼,與球衣顏色呈對比色
。所有球衣號碼不可重複(1號與01號表示重複),只可使用01至99的整數號
碼。沒有背號的球員,不准參加比賽。
(5)配件:石膏、金屬及其他堅硬物不可配飾參加比賽。外軟內硬合於安全的配件
,經裁判許可,可以配飾參加比賽。
(6)貴重品:外露貴重品,如手錶、手鐲、耳環、項鍊及其他可能致險物,不可穿
戴比賽。醫藥用的手鐲及項鍊黏貼於身上者,可視為合法。球員被要求去除貴
重品時,不得拒絕,否則勒令退場。
(第三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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