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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抗議 (PROTESTS) 1.對裁判員判斷是否準確的抗議,是不被接受的,例如: (1)界內球或界外球。 (2)安全上壘或出局。 (3)好球或壞球。 (4)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 (5)跑壘員是否曾觸壘。 (6)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 (7)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8)內野高飛球或外野高飛球。 (9)是否妨礙守備。 (10)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 (11)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 (12)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 2.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規則沒錯,但是不屬於該狀況適用的。 (3)犯規處分的輕重不正確。 3.抗議的主旨,可以包含判決內容及規則解釋。 用實例解說會比較清楚。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跑壘, 二壘跑壘員違規離壘;在二壘促請裁決出局時,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分;裁判員 判定得分無效。本狀況的抗議,如果抗議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違規離壘,或者抗議 三壘跑壘員得分在先,二壘促請裁決在後,是不被接受的抗議。如果抗議的方式 ,是請問裁判員,為什麼判決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請他解釋引用的規則條例, 這是可以被接受的抗議,一旦裁判員誤解規則時,抗議成立。 4.狀況發生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必須先提出抗議的意圖,否則代表放棄抗 議機會,事後不得異議。對於球員是否有資格的抗議是例外的,這種抗議隨時生 效。 (1)球隊經理或代表,在抗議被駁回而要持續抗議時,要向主審提出持續抗議要求 ,主審將立刻把這項要求轉告對方及記錄員,記錄存證。比賽可以繼續進行, 而持續抗議留待結束後適當處理。 (2)與比賽有關的所有細節,都要詳細記載,對於事後的判決,有重要的依據。 註:促請裁決,要在投手投出下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前提出,或是在攻守交換時 ,防守球員全部退出界內區之前提出。 5.制式書面抗議,必須在賽後規定時間內提出才有效。 (1)在無明文的競賽辦法規則下,書面抗議視資料收集難易度,在合理時間內要提 出。 (2)四十八小時,被視為較合理的書面抗議提出時限。 6.制式書面抗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比賽日期、時間及地點。 (2)裁判員及記錄員姓名。 (3)抗議引用的規則。 (4)狀況及裁判員的判決。 (5)抗議事項。 7.持續抗議或書面抗議的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抗議不成立,比賽結果不變。 (2)抗議因誤解比賽規則而成立,比賽應自誤判發生的原點,依正確規則改判後, 重新比賽。但是,即使重新比賽,其結果對雙方球隊實質影響,或是賽會勝負 晉級關係,都不會產生變化時,賽會競賽單位有權決定不必重新比賽。但是需 要向抗議球隊回覆說明。 (3)球員資格問題的抗議成功時,犯規隊被判褫奪比賽資格,即沒收比賽。 (第十一章完) -- 聽天使在唱歌 我們都要快樂 你手心傳來的愛我已接收到了 聽天使在唱歌 世界換新顏色 感動會放射 暖暖的熱 ~~ S.H.E 聽天使在唱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