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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演藝人員如果要進入美國從事短期表演活動,不論是否受薪於美國,是否在 美從事公演,以及是否是慈善表演,都必須申請O或P簽證。惟有申請人政府所贊 助的文化交流活動不在此規範內。 O或P簽證的申請必須由您的僱主,代理人,或發起人向美國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 局(USCIS)提出申請許可。一旦申請被批准,您可以預約來美國在台協會 台北辦 事處申請簽證。您必需攜帶以下文件﹕ 有效的護照(持照人需在護照上親自簽名)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申請表格DS-156,並貼上一張照片。表格上需註明台灣聯絡電 話。本地地址可同時用英文及中文填寫以利確認,但中文地址可選擇不寫。照片 必需是5公分見方,全臉正面面對鏡頭並於六個月內拍攝,頭頂至下巴需足2.5至 3.5公分之間,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的彩色照。 年齡十六到未滿四十六歲之間的男性申請人必需另外繳交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 民簽證申請表補充說明DS-157。 簽證手續費台幣$3,300元(恕不退費),請事先至郵局劃撥繳款,並在申請當時 繳交收據正本,由於內部存檔需要,每一個人需繳交一張劃撥收據,請個別劃撥 。本組劃撥帳號是﹕19189005,戶名﹕美國銀行代收美國在台協會簽證手續費專 戶。本收據自劃撥日起一年內有效。 如有之前的護照,請一併提出。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提出過去的護照,可 提出一份歷年入出境記錄,請向本地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地址是:台北巿廣州街 十五號,電話:2388-9393。 若是您更改了姓名,請在DS-156申請表上註明您之前的姓名並請附戶籍謄本。 USCIS所發的許可通知單I-797A或I-797B正本。 有關您過去專業表演經驗的證明文件。 O 與 P 簽證適用於專業演藝人員以及職業運動員。O 簽證也適用於其他在科技 、藝術、教育、以及商業上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士。但 O 與 P 簽證並不適用於 家庭幫傭或無特殊技能的"藝術工作人員的助理"。請注意無論表演時間有多急迫 ,美國在台協會都需要 二至三個工作天處理簽證。所以請務必提早向USCIS申請 及向本處提出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