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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appli/europe.htm ●申根(Schengen)短期停留簽證須知●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以各駐華機構公告為準 持中華民國護照欲前往申根公約國(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法 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希臘)者,須至申根公約國其中之一駐華辦事處申請 申根短期簽證,其適用範圍為: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希臘、義大利、 盧森堡、荷蘭、西班牙、葡萄牙。 注意事項: (一)、欲前往兩個以上之申根國家者,須向主要目的國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 而主要目的國之定義為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向進入的第一站 申根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但是欲前往法國的海外管轄區則須向法國在台協會申 請。 (二)、申根簽證之目的僅以旅遊或商務為限,多次入境申根簽證之停留天數係 指當事人於該簽證效期內可在申根區域內之總累計停留天數,非每次入境申根區 域之停留天數。 (三)、若為其他目的或停留時間超過九十天者,必須向目的地國家之駐華辦事 處申請不同種類的簽證,並且依據個別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原則上簽證不得辦 理延期。 (四)、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持西班牙之團體申根簽證不能在荷蘭入境或轉 機,旅客需辦理個別之簽證。目前申根國家的航空公司,包括:奧地利航空.德國 漢莎航空.荷蘭航空均不接受團簽,僅法航和義大利航空尚接受西班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