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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7Eboca4002/ch/pass1-2.htm 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一、男子自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 象。 二、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 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文件: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需知。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 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 伍令正本。 四、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免附兵役證件。 (二)「役男」是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 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驗畢退還) (五)「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六)「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 ,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 驗畢退還。 (八)「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 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七)、(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 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