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ca.gov.tw/%7Eboca4002/ch/Pass-lost.htm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
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
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
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
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
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
,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
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
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
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
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
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
月以上3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
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
請撤案)。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
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
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