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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7Eboca4002/ch/Pass-lost.htm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    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   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   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    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   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   ,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   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   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   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   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   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   月以上3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   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   請撤案)。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   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   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