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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7Eboca2000/ch/invisa.htm 簽證之意義: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 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  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   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   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中華民國     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1.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1)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    係屬短期簽證,在華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2)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    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華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3)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4)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2.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  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3.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  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華停留之期  限。 (1)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    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華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 地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申請延期。 (2)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或在華申獲改發居留簽證後15日內,向居 住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持外僑居留證者, 倘須在效期內出境並再入境,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4.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5.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6.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 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