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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boca2000/ch/exemptc.htm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 班(航)次之機(船)位。 3.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三十天,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三十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其他停留期限 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適用入境地點 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機場、花蓮港、 台中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台中清泉崗機場。 免簽證 適用對象   澳大利亞(Australia)、 奧地利(Austria)、 比利時(Belgium)、 汶萊(Brunei Darussalam)、 加拿大(Canada)、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 丹麥(Denmark)、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德國(Germany)、 希臘(Greece)、 愛爾蘭(Ireland)、 冰島(Iceland)、 義大利(Italy)、 日本(Japan)、 韓國(Republic of Korea)、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 盧森堡(Luxembourg)、 馬來西亞(Malaysia)、 馬爾他(Malta)、 摩納哥(Monaco)、 荷蘭(Netherlands)、 紐西蘭(New Zealand)、 挪威(Norway)、 葡萄牙(Portugal)、 新加坡(Singapore)、 西班牙(Spain)、 瑞典(Sweden)、 瑞士(Switzerland)、 英國(U.K)、 美國(U.S.A) 等三十一 國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