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ca.gov.tw/~boca2000/ch/informvc.htm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須知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
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六個月內兩吋半身彩色近照兩張;
3.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4,來華目的證明文件;及
5.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 效期
1.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2.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停留效期
1.十四天。
2.三十天。
3.六十天。
4.九十天
費用
1.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2.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新台幣一千二佰元(折合美金三十六元)。
多次入境:新台幣二千四佰元(折合美金七十二元)。
3.相對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
備註
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
停留期限之停留,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
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