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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boca2000/ch/informvc.htm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須知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 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六個月內兩吋半身彩色近照兩張; 3.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4,來華目的證明文件;及 5.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 效期 1.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2.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停留效期 1.十四天。 2.三十天。 3.六十天。 4.九十天 費用 1.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2.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新台幣一千二佰元(折合美金三十六元)。 多次入境:新台幣二千四佰元(折合美金七十二元)。 3.相對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 備註 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 停留期限之停留,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 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