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ca.gov.tw/%7Eboca2000/ch/informrc.htm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須知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
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兩吋照片二張;
3.來華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效期
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
居留效期
持居留簽證來華者,須於入境後十五天內向居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外僑居
留證。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費用
1.居留簽證(單次入境)規費為新台幣二千二百元(折合美金六十六元)多次為
三千元 。
2.相對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僅適用美籍人士)
3.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備註
外籍人士以受聘僱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得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
華逕行改發居留簽證。上述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勞工均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