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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ca.gov.tw/%7Eboca2000/ch/newpage/V011.htm 特定國家人士來華洽商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特定國家 阿富汗Afghanistan、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孟加拉Bangladesh、 不丹Bhutan、古巴Cuba、 伊朗Iran、 伊拉克Iraq、 寮國Laos、 緬甸Myanmar、 尼泊爾Nepal、 巴基斯坦Pakistan、 斯里蘭卡Sri Lanka、 及索馬利亞Somalia、 敘利亞Syria 申請方式 申請人先至我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並將駐外館處櫃臺受理後給予之申請號碼 (Applicant Number)通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保證人 應備文件 1.「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乙份(請詳閱保證書背頁之須知。申請人申請簽  證之我駐外館處名稱及申請號碼,請填寫於保證書左上角,保證書下方請加蓋  保證人服務單位印信)。 2.說明書(說明與申請人認識之經過、往來情形及此次來華之行程)。 3.申請人護照影本。 4.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單等)。 5.國內廠商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視個案要求保證人提供之其他證明文件。 送件方式 1.請將左列文件及簽證電報費(每位申請人新台幣50元)送至本局三樓第31號至  33號櫃臺,本局櫃臺收件後即開立電報費收據,請送件人至本局3樓大廳中國商  銀櫃臺繳費並將收據灰色聯交回收件櫃臺。 2.亦可由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保證人(國內廠商)先將左列具保須備文件送至本局  第31號至第33號簽證櫃臺收件。 注意事項 1.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  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2.本局收件後如通知須補送文件,將通知保證人,未能於一個月內補齊文件,或  初審未獲通過者,所繳電報費不予退還。 3.收件後三個工作天(特殊案件不在此限),審核情形將通知駐外館處,並將電報  號碼藉「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依保證人所填寫之國內傳真號碼傳予保證  人,申請人則請持憑本局之電報號碼向申辦簽證之我駐外處查詢申請結果。 4.「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簽證申請表」及「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  核通知書」,可自本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form/index.htm)下  載或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局各分支機構免費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