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二專報考資格》
※以下說明其資料來源來自《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官網,為四技二專甄選入
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及各區四技進修部二專夜間部聯合招生報名資格,實
際各入學管道報名資格仍以招生簡章內容為主。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
綜合高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
)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
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
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六、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八、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曾跨選職業類科,修習同一類別專業課程
時數達六○○小時以上,持有學校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
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
(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
歷資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 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六)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之乙、丙等特種考試及
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七)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且已服役
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八)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本項所稱技術士證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發之技術士證;所稱相
當於甲級、乙級、丙級技術士證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發之單一
級技術士證,其技能檢定及格之程度依據職業訓練局之規定相當於甲級、乙級
、丙級技術士。
(九)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在取得有關學力證件滿一年以上,或曾在學校、機
關主辦之有關專業訓練三個月以上結業持有證明書者(受訓時間均自畢(結)
業後起算):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或高級中學資賦優
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進修學校畢業者。
3.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中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4.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5. 師範學校(包括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6.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海軍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班及空軍幼年學生班畢業
,如仍在營者並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7.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包括在台依法退伍、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以及在台
假退(除)役軍官暨曾在營服役滿五年以上之停(除)役士兵)及在營官兵(
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
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8.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
明書者。
9.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10. 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十)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視為同等學力資格,准予報名:
1. 凡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 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 修滿日、夜間部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
者。
2. 凡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 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 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