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Androgyne所附之證據,不符合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簡附理由:
檢舉人Androgyne欲檢舉信件人身攻擊,然轉錄之證據為看板文章而非信件,
且該文經檢舉人三度編輯,不符合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之相關規定,故裁定駁
回,不予受理。
實習法官brainfighter 200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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