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 SESAMEWHO 所檢附之證據格式不符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 Ver 1.0
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檢舉人 SESAMEWHO 所檢附之證據經過編輯,故依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 Ver
1.0 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轉錄於本板之證據文內容一經檢舉人編輯即失其證據能
力。" 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實習法官 brainfighter 20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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