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人、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故本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檢舉人 erhu22 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之,
而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部分。
故予以駁回。
法務 ricecake 200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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