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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並無檢附任何相關證據,且非本院所管理之範圍,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檢舉人若不願收到被檢舉人所發之信件,可將其設為壞人或明示不想再收到其 信件。若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有違規之情事,可檢附信件為證據提出檢舉。 實習法官 brainfighter 2007/03/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