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根據台灣學術網路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第一條之規定,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
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及有商業版權、商業廣告營利、
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故判決被檢舉人 sharkmai 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本案中,被檢舉人 sharkmai 對檢舉人 takuto 以信件所發送 「說春春唱歌
難聽,你不怕被他的粉絲圍毆嗎? 包括我也瞞想捅你一刀的」之文字,雖非以文
章形式發表,但探究其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保護使用者免於受威脅,故符合利
用 BBS 做為傳送具威脅性、攻擊性文章之要件。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 sharkmai 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法務 ricecake 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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