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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根據台灣學術網路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第一條之規定,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 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及有商業版權、商業廣告營利、 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故判決被檢舉人 NwL 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本案中,被檢舉人 NwL 對檢舉人 p255ys3 以水球所發送 「打個槍吧 孩子」「我是安慰小天使」屬猥褻性文字,雖非以文章形式發表,但探究其規 定之立法意旨乃在保護使用者免於受猥褻性文字之騷擾,故符合利用 BBS 做為 傳送具猥褻性文章之要件。 且在該水球對話記錄中檢舉人明顯有拒絕於被檢舉人再為水球對話之意思, 但被檢舉人 NwL 仍繼續投以同一內容之水球內容,已影響檢舉人正常使用水球 之權利,故判決被檢舉人 NwL 罰單一張之處分。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 NwL 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法務 ricecake 2007.03.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