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sweetjean 並不該當任何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故裁定駁回,不予
受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sweetjean 於信件內文中之語氣是激烈了點,但證據裡的兩封信件,
都看不出有任何謾罵或侮辱他人的語詞,勉強可以讓人聯想到謾罵的也只有"278"和"和
平幹線"而已,但該路公車確實名為278也有經過大安國中站,而和平幹線也有到臥龍街,
故難以想像其為謾罵之用語。而只寄了兩封信也難謂其以大量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故認為其不構成任何違規行為構成要件,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另本案逾期未審理的確是我的疏忽,在此對造成檢舉人 toulu 的不便,致上最高
的歉意。
實習法官 brainfighter 200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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