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ke4938 (Classic Pooh)》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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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heke4938
: ψ 被檢舉人︰mikimoto
: ψ 檢舉事由︰未經我同意就公布我的相簿和網誌的網址
: ψ 檢舉說明︰同上.要檢舉我ok,但不能未經我同意降將我相簿和網誌的網址
: 放在文章中,且這也與它所檢舉的內容無關.
我想請問各位法官,這是他自己放在原文當中的「簽名檔」吧?
並不是我故意去Q他的名片檔然後貼上檢舉原文
檢舉法規裡面有說到:*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我複製他的文章填寫在檢舉原文,並只po在violation板
是為了要符合板規中「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的指示,
如果我任意只擷取他文章中的某些部分,他也可能指控我「斷章取義」
我的檢舉可能會被判無效,並可能被反告,
我提供最完整的證據--原文,卻被反咬一口
檢舉者本來就不能「斷章取義」,因而我複製全數文章,交予法官參考,
這並不會觸犯「任意散播他人資料/複製他人文章」的法條吧?
依照他「任意複製他人文章」的指控,是否任何人都不能檢舉他人?
檢舉文本來就需要複製原文以玆考證啊
此外,我記得當時那些複製原文的文章,allpost並沒有出現,
我才會以複製原文的方式填寫檢舉文,
那些相簿連結是他的簽名檔 是原文的一部分
並不會與「呈遞CP證據原文必須保持原文完整」的規則有所牴觸吧!
犯規就是犯規,如果要檢舉cp還需要聽候犯規板友的「准許」
那還需要檢舉判決跟罰單嗎?
謝謝各位法官。
: 且未經我同意就任意複製我文章的內容,
: 它可以跟其他只複製標題,但它是完整複製我文章的內文,包括簽名檔
: 我並沒有同意它可以公布我的簽名檔中的相簿和網誌
: ψ 所附證據︰在本板搜尋作者mikimoto即可找到
: (檢舉事項以水球或信件之違規行為,應另外將證據由本站個人信箱轉錄至本看板,
: 並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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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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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4.27
※ 編輯: mikimoto 來自: 61.231.4.27 (04/21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