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所檢附之證據違反 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以水球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
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本案所附證據不合於上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
予受理。
實習法官 brainfighter 200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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