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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所檢附之證據違反 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以水球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 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本案所附證據不合於上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 予受理。                  實習法官 brainfighter 2007/04/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23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