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wns1ins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
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
決更改被檢舉人 wns1ins 帳號為 WNS1ins,以資區別。
簡附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wns1ins 所註冊之相似帳號,與檢舉人之帳
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困難,故將其帳號更改為 WNS1ins。
法務 ricecake 200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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