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一章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以超過一定
數量之信件或水球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於違規行為。
故判決被檢舉人 krama3 罰單一張之處份。
簡附理由:
本案中,依檢舉人所附之證據觀之,被檢舉人 krama3 於一日內以超過五十封
左右之信件搔擾檢舉人,符合妨礙他人正常之使用範圍之要件。故判決被檢舉
人罰單一張。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 krama3 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法務 ricecake 200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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