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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myte1son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故意或 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決更改被 檢舉人 myte1son 帳號為 MYTE1SON,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同上。 實習法官 brainfighter 2007/05/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