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victorbaby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victorbaby 於信件中之"神經病"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而言足以
認定其為謾罵他人之用語,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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