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經查並無實證,且檢舉人 lklklk 所附之證據不合格式,因此限檢舉人
lklklk 於三天內附上合於格式之證據證明他人誣告,否則將以偽造證據誣告他人
判罰檢舉人 lklklk 。
判決理由:
檢舉人 lklklk 檢舉 被檢舉人 fitting 更改證據,然查 fitting 所提供之
證據文章 P 幣為0元,應為直接從其信箱中轉錄無疑。而檢舉人 lklklk 所提供之
證據並未從信箱中轉錄,且查詢其文章 P 幣為1元,應有修改編輯之嫌。為求慎重
,故命檢舉人 lklklk 於三日內提出合於格式之證據證明其非誣告,否則將以偽造
證據誣告他人之規定判罰。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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