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 lklklk 違反 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
故予以停權三周之處分。
判決理由:
檢舉人 lklklk 於其"fitting竄改對方信件並因受對方檢舉而已信件辱罵對方"
一案中所稱之事實及提供之證據,經法務調察有偽證之嫌,並通知其於三日內做出說
明而未做,故認定其為偽證及誣告,依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第三條第五
項之規定"提供偽證者,處停權三周以上之處分。",處以停權三周之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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