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證據不合格式,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依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以信
件為證據時,檢舉人應轉錄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騷擾之情形時
,檢舉人得直接將郵件列表複製貼上以為證據。",本案證據未依規定以轉錄
之方式呈現,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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