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並無該當任何違規行為構成要件,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被檢舉人名片檔中所指稱之小末,依社會之通念及前後文義觀之,
對於查詢被檢舉人名片檔之一般使用者而言,難以透過小末一詞與檢舉人之帳號
做相關之連結,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6/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