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 sam37520 Vicky0124 idkfa0 kevistar 檢舉被檢舉人 Anchorj
於聊天室中快速洗板一案,因檢舉人所提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暱稱之使用者
為 Anchorj,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檢舉人 sam37520 Vicky0124 所檢附之證據,並無法證明 Anchorj為該
暱稱之使用人;檢舉人 idkfa0 所附之證據,雖能證明該暱稱之使用者為 Anchorj,
然於該篇證據中,並無任何不當之違規行為;而檢舉人 kevistar 並無提供任何
證據,故此案全部所附之證據,並無法證明最先鬧板之暱稱使用者為Anchorj,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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