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domcola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改其暱稱及名片檔。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domcola 於暱稱及名片中所指稱之 XXXXXXXX8855 初看雖無法
與檢舉人 nicholas8855 之帳號做連結,然其於名片中提到"並在檢舉板上檢舉
不重要的文章" "一封文章說我騷擾他",而於檢舉板中使用查詢作者功能查詢
8855,只有檢舉人 nicholas8855 之帳號符合該查詢,因此足以認定 domcola
於暱稱及名片檔中所稱之 XXXXXXXX8855 為被檢舉人 nicholas8855,故予以
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其於三日內更改暱稱及名片檔。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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