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KAEREN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
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依本板第3189篇判例中指出,"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超過一定數量信件騷
擾之行為,其法理係保護使用者不受惡意信件騷擾,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
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
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此一解釋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依其立法理由擴張解釋為明示拒絕和他人
通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此行為亦可適用
本款之規定。
本案中,檢舉人 jiko 已明示拒絕收到被檢舉人 KAEREN 之水球,被檢舉人KAEREN
仍持續發送水球,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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